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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4-16 11: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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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避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环评“刚性”约束力。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有效执行,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监管体系。

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责任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科要对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同时对环评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环评进行重点监督,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结合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2.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跟踪检查,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3.环境监察执法支队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督促建设项目业主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

三、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

局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经开区环保分局要依法督促对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

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要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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