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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德州印发《德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德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指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德州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为保证实现近期目标,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废水处理、固废减排和处理等共22项指标(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在现有相关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完成矿石开采与加工、石油开采与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危险固废处理等重点行业的在产、关停、搬迁等各类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土壤污染地块分布、污染面积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建设市级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山东省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在此基础上,根据德州市农业大市实际,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整备区、重要交通沿线、饮用水源地、重点监控企业适当增加市级监测点位,在重点监控企业及周边农区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级和重点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省级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要求,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本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并力争2019年年底前完成与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环保部门共享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污染物排放、污染地块清单、土壤例行监测等数据,国土资源部门共享各类土地利用分布与面积、矿产资源分布与开发、地质调查等数据,发改、经信、教育、科技、住建、农业、林业、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数据。整合各部门共享资源,编制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任何其他建设不得占用。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保方案。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518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6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确保792万亩不减少,实施保护性耕作200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400万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炭、聚氯乙烯、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对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进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继续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各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一般固废处理处置、危险固废处理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控措施。按照山东省统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风险等级,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规划实施针对性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主的管控措施,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管控措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落实监管责任。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市、县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须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把关要求。(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建立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负责)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分级管控,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规划局牵头)。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对现有企业进行清查,对土壤可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应有序迁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或依法关闭。搬迁企业或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土壤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强化土壤影响分析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项目土壤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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