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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全文)

2018-04-22 10: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固体废物污染太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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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发布了《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运输

第四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

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

第四条 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储备规划,明确填埋标准和规范,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市城乡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中转站、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园林、林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产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工程化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覆盖易起尘物料,工地实行湿法作业,硬化进出路面,清洗出入车辆,散装物料密闭运输。

第九条 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施工现场:

(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废弃物,禁止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

(二)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废弃物,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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