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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2018-04-23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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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四川省广安市环保厅印发了《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广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园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科 周仁强

联系电话:2659936 邮 箱:1393961492@qq.com

联 系 人:市环境监测站 杨 娟

联系电话:2367823 邮 箱:229045880@qq.com

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广安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动我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要求,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履行监管职责,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二)自行监测原则。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要求,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三)双随机原则。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督导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要求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督促本辖区内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限期按国家要求开展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各根据本辖区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根据最新的《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系统》数据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制药、制鞋等行业。原则上重点监控污染源和纳入四川省挥发性有机物第一批治理企业名单的企业全部筛查入库。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监测技术要求可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详见附件2)执行。

四、工作进度

3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辖区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

4月20日前,完成一次对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的检查监测工作(包括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及 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检查和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监测)。

4月28日前,各地VOCS排污单位名录、检查监测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提纲详见附件3)请于5月1日前报送市局监测科,并抄送市环境监测站。

10月10日前,完成一次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监测开展率达到100%,并初步建成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10月30日前,各地将检查监测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报送市局监测科,并抄送市环境监测站。

2019年起,各地要按照年度检查监测工作计划开展监测。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测管协同”,常态化开展检查监测。各地在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环境监测站报送上季度检查监测报告;市环境监测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向省环境监测总站报送上季度检查监测报告,并抄送市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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