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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2018-04-23 14: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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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2018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春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治理行动,彻底清理积存的生活垃圾并进行规范处理,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巩固集中治理成果。2018年底前,各地90%以上村庄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及时清扫、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并根据当地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应增加的设施规模,并开展组织项目建设。将承德市作为全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试点,探索全市域治理经验,2018年底前,90%以上村庄对垃圾进行收集和处理;省美丽乡村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创建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垃圾治理示范县名单的通知》(冀乡建办[2017]14号)确定的38个示范县(市、区) ,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机制,提高治理水平,实施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转运和终端处理设施设备,2018年底前,基本达到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为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厅制定了《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高质量完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2日

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治理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2018年目标任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行动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并通过组织试点示范,探索可借鉴、可复制的治理模式和经验,促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目标任务

(一)积存垃圾清理。2018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春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治理行动,彻底清理积存的生活垃圾并进行规范处理,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巩固集中治理成果。

(二)村庄垃圾收集、处理。2018年底前,各地90%以上村庄建立日常维护机制,及时清扫、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并根据当地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科学确定应增加的设施规模,并开展组织项目建设。

(三)试点、示范工作。将承德市作为全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试点,探索全市域治理经验,2018年底前,90%以上村庄对垃圾进行收集和处理;省美丽乡村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创建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垃圾治理示范县名单的通知》(冀乡建办[2017]14号)确定的38个示范县(市、区) ,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机制,提高治理水平,实施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转运和终端处理设施设备,2018年底前,基本达到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彻底清理积存垃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对村庄(含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及周边积存垃圾,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沿线积存垃圾,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周边、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垃圾,集中进行清理,消灭环境卫生盲区和死角。对清理后的区域,及时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绿化、硬化,防止出现反弹。村庄主要街道整洁干净、无杂物堆放,其他街道整洁、通畅,行动范围内无积存垃圾。积极引导农民对庭院、房前屋后杂物进行整治,绿化、美化环境。

(二)分类规范处理。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特点,对清理出来的垃圾,按照可回收垃圾、可堆肥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对易降解的垃圾进行堆肥和沼气池处理后返田;对建筑垃圾进行定点集中堆放,采取回填路面方式进行再利用;对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按规定单独收集、处置。

(三)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对其他垃圾转运到规范的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现有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因地制宜采取过渡办法,对垃圾进行简易填埋,但不能产生二次污染。实行简易填埋的生活垃圾,要在具备处理能力后安排再处理。

(四)加快设施设备建设。根据当地确定的治理模式、垃圾分类办法,对各类设施建设作出统筹安排,加快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市,统筹安排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覆盖部分或全部县(市、区)。采取县域为单元建设处理设施的,要覆盖县域所有农村地区。推广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资源化利用、热降解等无害化处理技术。现有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填埋场,要通过整治达到卫生填埋条件或进行关停。现有垃圾处理厂覆盖范围内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座转运站,未建成或不符合条件的,要抓紧进行建设或改造。按照垃圾处理需求,配齐收运车辆。

(五)巩固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依。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县、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保障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转,除山区、偏远、分散等交通不变区域的村庄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积极推行“两次四分”的适合农村特点的分类方法,对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处理,降低处理成本。

(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情况,坚持分类整治、分类施策,全面启动整治工作。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或者填埋,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四、时间安排

(一)4月15日前。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乡(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治理行动。

(二)4月底前。试点市、示范县(市、区)完善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建立项目清单、落实资金安排等工作。

(三)6月底前。完成春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治理任务,彻底清理农村地区积存生活垃圾。

(四)9月底前。示范县(市、区)开始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五)12月底前。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的村庄达到90%以上;设施建设项目,按建设计划开工建设。示范县(市、区)基本达到“五有”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美丽乡村办等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村庄。要加强工作组织和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 对各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年度考核机制,每月汇总各地积存垃圾清理、日常维护机制建立以及设施建设等情况。县(市、区)要逐村、逐乡镇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试点、示范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试点、示范资格。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市农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及时总结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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