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环办科技[2018]5号
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科学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4月12日
抄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印发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1)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技术审查意见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见附表3)内容进行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给出意见。
第十一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应由企业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基本情况;(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4)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5)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见附表2)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十八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定期对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估与验收组织部门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共有1650家企业纳入本名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我厅核定了江苏省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中华环保联合会正式发布《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整车制造业生产过程中涂装作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分级指标要求。适用于乘用车整车制造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
国务院3月13日发布《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拉萨市、昌都市、山南市、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2024年绿色技术征集工作,征集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绿色技术征集工作的通知穗发改函〔2024〕97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
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全市电镀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自动化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减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杭州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铜冶炼等2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达州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达州市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PM2.5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协同控制O3污染,实施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战略。通过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引导绿色生活,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深化工业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应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落实清洁生产方案,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的。本次共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及措施清单,其中包含实施工业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工业污染控制政策等共十项。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共有1650家企业纳入本名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我厅核定了江苏省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拉萨市、昌都市、山南市、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列入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应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落实清洁生产方案,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的。本次共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2023年度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名单,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21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到2025年,我国现代化纺织产业体系建设取得实质进展,规模以上纺织企业营业收入稳中有增,发展质量效益保持良好水平,纺织工业国际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创新能力不断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三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通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三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指南》的有关规定,山西华茂智能新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3年第二批19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入选,详情如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二批19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23〕147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沈阳航天新星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70家企业入选,详情如下:关于公布2023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二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入选。详情如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23年第二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进行公示的通知京发改〔2023〕131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10月1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企业名单的通知》,经材料审查、专家质询、现场核实和评估审议,同意于都县安盛钨业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龙南县南裕稀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作为龙南市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内蒙古航天金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6家企业入选,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3月27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助力美丽中国建设”,本次发布会由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先生介绍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最新进展。裴晓菲: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水温的测定传感器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就《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二次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环监测〔2024〕17号,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