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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8-04-26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燃煤锅炉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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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2019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2的规定。

4.3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4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2.3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7.6mg/m3。

4.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对锅炉使用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产运行,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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