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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

2018-04-27 14: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产能置换钢铁行业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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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申请报告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为:

(一)甄别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即拟建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和工艺流程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

(二)依据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审核用于置换的产能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产能数量合理性(其中:水泥窑外径和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能力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实,并形成核实报告);

(三)外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四)编制《***企业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意见报告》,报送至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提出公告申请。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报告及公告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

(三)复核产能数量;

(四)外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第九条 公示与公告。产能置换(转移)方案经审查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门户网站公告,同时抄送相关企业。

第十条 设备拆除及验收。企业新建项目投产前(含试生产)、产能指标转移方案公告后,须关停并拆除用于置换(转移)产能项目的主体设备(生产线)。设备拆除工作完成后,由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告失效(但已拆除主体设备通过验收的产能指标仍予保留):

(一)2年内拟建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公告自动失效。

(二)2年内产能转移未完成的,公告自动失效。

(三)企业申请终止项目建设或终止转移产能指标的,由公告发布机关宣布失效。

第十二条 终结报告。产能置换方案执行终结(含失效),由企业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责任落实与监督。

(一)企业对产能置换(转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负主体责任。应确保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等情况发生;按时按要求关停并拆除用于置换(转移)的产能项目;收集整理好文档和影像资料,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及时报告方案终结情况。

(二)首次受理并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方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督促企业将用于置换(转移)的产能项目按时按标准拆除到位并组织预验收。

(三)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负监管责任。确认新建项目实际产能数量;做好产能退出项目关停及拆除预验收;对公告方案执行终结报备。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负监督责任。对新建项目实际产能规模进行核查;对退出项目关停、拆除进行检查验收;对公告方案执行终结备案。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终止公告方案、停止审批企业产能置换方案2年等综合惩戒措施;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湖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暂行细则》(鄂经信重化〔2017〕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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