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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18-05-02 14: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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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印发《2018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全文如下:

2018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等要求,为有序推进2018年全省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国家考核的珠江、长江流域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82.2%,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长江流域肖江江口、新联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

(二)分流域目标。

省级考核的珠江、长江流域水质断面优良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0.1%以上,其中东江流域100%、赣江流域90.38%、湘江流域66.67%、抚河流域90.91%、饶河流域77.78%、信江流域91.67%、修河流域85.71%、长江干流100%,鄱阳湖区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分流域考核目标见附件。

(三)分区域目标。

各设区市水质优良比例分别为南昌市77.78%、景德镇市75%、萍乡市80%、九江市91.67%、新余市75%、鹰潭市100%、赣州市86.36%、吉安市100%、宜春市90%、抚州市90.91%、上饶市85.71%。全省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各设区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Ⅲ类的比例均不低于93%,其中上饶市不低于95%,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抚州市达到100%。分区域考核目标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2018年,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为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2018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其他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赣府发〔2015〕62号文件要求进行。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依法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继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达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稳定并达标排放。

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督促加油站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技术要求,更新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进行改造。

继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的落实,实施清洁化改造。进一步排查未完成清洁化改造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六大行业,加快推进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项目清单,对已纳入清洁化改造范围的坚决完成清洁化改造。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总任务的35%。

(二)城镇污染治理。

继续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设区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各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90%,各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80%。

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2018年底前,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禁止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运行,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建设节水型城市。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Ⅱ级以上要求。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复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机械清粪、漏缝地板、节水装置等设施,到2018年底,各设区市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89%以上。大力推广高床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加工等工艺技术,坚持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18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700个,其中:南昌市50个,九江市50个,景德镇市20个,萍乡市20个,新余市30个,鹰潭市20个,赣州市310个,宜春市50个,上饶市50个,吉安市50个,抚州市50个。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监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各设区市政府应着力推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方案规定的本地区建设内容的50%以上,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未达到建设要求或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未良好运转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完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并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确保完成新增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在地市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

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根据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各设区市政府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按照流域机构要求的时限报送列入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高于上一年度。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评估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推进农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边界,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重点加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力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推进设区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2018年,未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的设区城市,应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加快推进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进度,确保5月底前完成新建水站站房、采水系统建设,已建水站完成仪器设备更新、功能升级、站房设施完善工作;7月底前全部完成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水站建设导致监测断面数据缺失的,视为不达标。

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河源头及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或水污染防治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柘林湖、仙女湖、万安水库、陡水湖、军山湖、珠湖、洪门水库、赤湖、八里湖、鄱阳湖、长冈水库、东津水库和武功湖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各设区市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18年底,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南昌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

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完成2018年度调查工作,重点完成全省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

(七)强化科技支撑。

各地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和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或通过合适的评估,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中,遴选出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应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程总数量的70%以上。

(八)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地级城市建成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各设区市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按季度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所辖各县(市、区)排名情况。

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设区市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监测信息,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落实属地管理机制。2018年,列入省级考核的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孔目江江口断面、南河河口断面、新联断面、肖江江口断面、三洪村断面、桐车湾断面、鄱阳湖南昌湖区断面、鄱阳湖九江湖区断面、龙南龙头滩电站断面)所在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制定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年度治污任务、推进项目进度、明确资金来源,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

建立完善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

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单月2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计划组织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5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照各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各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加快推进整改,每月向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要高度重视国家督导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成,每月向省环保厅及省直有关部门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每月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及相关情况向各设区市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设区市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设区市要加大水污染防治政府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建立统一有力的监管体系。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及工作情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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