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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公示稿)

2018-05-22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场地环境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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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印发《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公示稿)》。全文如下: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报批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吴超、朱心宇、张婧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682污染场地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块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又称场地。

3.2污染地块contaminated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地块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地块。

3.3可接受风险水平acceptablerisklevel

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3.4原位修复in-situ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场地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异位修复ex-situ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

3.6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7目标污染物target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8修复目标remediationtarget

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9地块治理修复sitecleanupandremediation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场地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3.10修复效果评估siteremediationacceptance

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是否达到预期要求并总体评估治理修复效果的过程。

3.11洁净区cleanarea

根据前期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地块内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且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区域。

3.12最大污染深度maximumcontaminationdepth

一定浓度的污染物在地下最大深度与地表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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