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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5-22 11: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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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十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工作目标、时间、对象、范围、内容等。详情如下:

十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鄂政办函〔2018〕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十政发〔2017〕2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探索全市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排放特点,分析生态环境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之间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和环境问题,为加强全市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十堰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十堰市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普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内容见《十堰市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2.农业污染源。农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类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专项专题普查内容。开展十堰市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以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领域的专项普查,全市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三、普查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及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表格、数据共享、抽样观测和科学估算等方式分别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污普办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技术路线见《十堰市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类污染源,优先共享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相关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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