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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2018-05-23 11:30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监测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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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印发《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办〔2018〕148号

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

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监测

各地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VOCs监测工作。要保障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监管所需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选确定VOCs排污单位,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名录库中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行业分类、排风量、排放总量等内容。各地在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基础上,按年度确定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

三、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5月20日前,各地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照VOCs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开展1次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监测,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检查监测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4日

(联系人:厅监测处胡益平,电话:025-86266038;厅大气处纪玲玲,电话:025-86266133;省环境监测中心周春宏,电话:025-84216348)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

监测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省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PM2.5浓度显著下降,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明显,但臭氧达标率呈下降趋势,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加强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的基础,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问题导向,聚焦重点。结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重点加强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固定污染源监测,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固定污染源应当明确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园区管理部门要了解园区周界及内部的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省市环保部门要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检查监测作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

有序推进,滚动实施。根据国家要求,完成排污单位名录梳理和专项检查监测工作;下半年起结合日常监管要求的落实,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全面纳入本省及各市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和重点管控企业名单

1、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的建立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各市汇总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进行初步复核。名录库中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行业分类、排风量、排放总量等内容。

2 、 VOCs 重点管控企业名单的筛选

各市在 VOCs 排污单位名录库基础上, 依据 VOCs 排污单位排气筒有关参数, 确定 VOCs 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 VOCs 治理设施排风量在 10000m3/h 及以上的化工企业、 排风量在 40000m3/h 以上的其他行业企业可选为 VOCs 重点管控企业), 并根据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按年度更新。

(二) 推进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

各市环保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 履行监管职责, 统筹安排, 按照《通知》 要求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按照“谁污染、 谁监测、 谁治理” 的原则, 推进 VOCs 监测工作的开展。监测部门对于检查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情况, 要收集相关证据, 及时移交给环保主管部门。

1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排污单位 VOCs 自行监测。 督促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19-2017) 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 将 VOCs 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口 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 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并按规定公布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

2 、 完成 VOCs 在线监测设施安装。 2018 年年底前, 各 VOCs 重点管控企业应安装 VOCs 在线监测设施。

3、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三)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1、分行业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5月15日前,各地要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1次抽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检查的行业应覆盖《通知》附件1中所列的17大行业,每个行业原则上选3家企业。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火电企业的VOCs的检查监测,抽测比例为10%。具体检查技术要点按照《通知》附件1执行,监测技术要求可参照见《通知》附件2。

2、将VOCs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日常监测计划自今年下半年起,按照“双随机”原则,将VOCs检查监测纳入日常监测计划。各地根据排污单位VOCs排放总量、区域内环境质量等因素,明确企业数量、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的抽查抽测比例,制定检查监测方案,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检查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同级环保主管部门通报。

四、数据管理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时间要求

5月20日前,将排污单位名录库和重点管控企业名单报送省厅大气处,将专项检查监测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检查监测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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