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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

2018-05-25 12: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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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12号

关于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环境管理需求,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规范和指导,切实提升工作质量,我部组织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以下简称《导则总纲》)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形成《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照无意见处理。

《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谢慧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425

传真:(010)66556424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姜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邮编:100012)

电子邮箱:jiangyun@acee.org.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1日

抄送:北京师范大学。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重点突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工作的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术语和定义。

——总则章节,修改了评价目的相关表述,进一步突出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要求;将评价流程分为工作流程和技术流程,其中将工作流程内容要求调整到附录A,增加了技术流程图。

——规划分析章节,删除了规划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章节增加了预测情景设置的内容和要求。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增加了分析区域“三线一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明确了现状调查相关要求,将具体调查内容调整到附录B。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章节,强化了结合情景方案开展预测与评价的要求,增加了对优化调整后方案预测与评价的内容,明确了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的分析内容。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章节,明确了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的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论证要求;调整了规划可持续发展论证的表述,增加了环境效益论证的内容和要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章节,增加了分区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内容,补充了分区环境管控的内容要求(附录D)。

——跟踪评价章节,进一步明确了跟踪评价计划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章节,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图件格式和内容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它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

HJ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23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规划要素plancomponent

指规划方案中的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建设(或实施)时序,以及规划包含的重大开发活动或具体建设项目安排等。

3.2环境目标environmentalobjective

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设定的、拟在相应规划期限内达到的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目标和要求,是规划编制和实施应满足的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3.3生态空间ecological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3.4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redline

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5环境质量底线environmentalqualitybottomline

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3.6资源利用上线resourceutilizationupperlimit

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3.7环境敏感区environmentalsensitivearea

指对某种(类)污染因子或生态影响高度敏感、需要保护、维系或特别关注的地域单元,主要包括:a)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b)重要湿地、天然林、天然渔场、珍稀濒危(或地方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陆生动物迁徙通道、繁育和越冬场所、栖息和觅食区域,重要水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资源性缺水地区,富营养化水域,江河源头区、河口、河湖及河海交汇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地下水重要补给区。

c)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群聚集和活动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8重点生态功能区keyecologicalfunctionarea

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3.9生态系统完整性ecosystemintegrity

指自然生态系统通过其组织、结构、关系等应对外来干扰并维持自身状态稳定性和生产能力的功能水平。

3.10累积环境影响cumulativeenvironmentalimpact

指评价的规划与区域内其他相关开发活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资源与环境造成的叠加的、复合的、协同的影响。

3.11环境准入负面清单negativelistofenvironmentaladmit

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以清单形式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

3.12跟踪评价followupSEA

指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对已经和正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用以检验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以及不良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完善环境管理方案,或者对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进行修订,甚至终止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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