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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勇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于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建设美丽中国示范区,当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和湾(滩)长制、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常态化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责任导向,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目标责任体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3.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督察考核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省级督察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红线。严格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深入实施碧水工程。制定实施“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碧水行动计划,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防治,全域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0年年底前,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研究制定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断面实施“一点一策”管理,切实提升水环境质量。巩固“清三河”(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和剿灭劣V类水成果,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带等的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地方特色涉水行业整治提升,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2018年起全面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到2020年年底,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控制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求。
2.持续推进蓝天工程。制定实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坚持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步改善为核心,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突出重点、精准施治,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工业行业以及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工业园区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强化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及工业锅炉的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进一步提升油品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着力推进净土工程。深入实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遏制、稳定、改善”的总基调,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类耕地范围,分类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形成动态更新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启动100个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实施《浙江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计划(2017—2020年)》,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三)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1.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短板问题,举一反三,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30万立方米/日。有序提升污水处理标准,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实现一级A排放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域推进实行更严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积极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深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确保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实现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2%以上,建制镇达到70%以上。
2.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围绕督察指出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及渗滤液不规范处置等问题,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扎实开展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提升、标准和制度建设、文明风尚等五大专项行动。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细化制定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等专项规划。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发展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静脉产业,推进省级静脉产业试点基地建设。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18年年底,设区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分别达到80%、50%以上。科学规划设施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安全环保原则,坚持焚烧为主、填埋补充,加快建设一批垃圾处理项目,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年底,城镇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7.6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开展治理设施提升改造,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不达标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填埋场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垃圾渗滤液和垃圾焚烧废气有效收集、规范处置、达标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和监管。针对督察指出的部分地区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持续推进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逐年抓好规划项目落地。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市均具备基本满足各类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的相应能力。建成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成覆盖固体废物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平台。在完成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存量清零任务的基础上,实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动态化清零,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清理,严防超期贮存的环境风险,严打非法转移、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老大难”环境问题
1.深入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行动。全力整改督察指出的部分行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全面排查评估超标排放企业情况,结合企业的日常监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开展自查,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排查评估基础上,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限、及时整改,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经整改能够达标排放的企业,纳入达标排放企业名单;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予以依法关闭,到2020年年底,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惩处力度,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排污。
2.深化推进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项目问题,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优化管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快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建设项目和农家乐等,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综合性措施,有效改善水源水质,到2020年年底,除嘉兴市外,其他设区市的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加强供水安全保障,优化饮用水取水排水格局,科学实施引水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整治提升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及落后设备淘汰问题,深化推进“脏乱差”“低小散”企业排查清理和整治提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16个部委出台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常态化严格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全面实施以“一从严三加快”(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为主要内容的“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到2019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到2019年年底,全省“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得到整治,小微企业园区集中度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五)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严格生态红线管控。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全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按目标要求,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立基本单元生态红线台账,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
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整改督察指出的违法围填海、海水养殖污染等问题。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行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编制实施市、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整治、禁用渔具整治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加大滨海湿地、河口、海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快海岸防护工程和海岛防护林体系建设,强化区域用海用岛规划、海岸线保护统筹、海湾海岛修复和沿海绿色长廊、洁净海滩、滨海生态走廊建设,开展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强化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到2020年年底,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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