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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武汉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2018-06-08 10: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烟气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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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印发《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武汉市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全市拥抱蓝天行动第一阶段(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成果,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新征程。统筹抓好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重点打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移动源排气监管三大战役,强化社会生活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和污染天气应对,完成省下达的改善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减排目标,为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打好空气质量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行业废气提标改造

1.推进2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力争改造后烟气排放稳定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研究出台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烟气脱硝提标改造的支持政策,力争改造后排放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改造,拆除所有烧结机旁路烟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4.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2019年对燃气锅炉、化工行业,2020年对钢铁、焦化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1.协调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规划、压减在汉产能,积极开展环保提标改造,促进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提档升级,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2.督促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淘汰7#焦炉,力争全年压减100万吨焦炭产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3.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心城区分别完成不少于1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持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执法整治,2018年6月底之前制订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压减全市燃煤消费总量

1.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不予新建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市燃煤消费总量在2017年基础上削减150万吨标准煤,全市非化石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3.9%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攻坚行动,2018年6月底之前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清理、取缔工作。对在禁燃区违规销售、使用散煤行为的要追溯来源,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4.发布《告全市餐饮单位的一封信》,持续开展餐饮单位燃用散煤专项整治。其中,固定门店内、证照齐全的餐饮单位由环保部门负责,店外经营、流动摊贩的餐饮单位由城管部门负责,证照不全的餐饮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按照“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要求,加快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变电站、±800千伏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和江北、江南各一座500千伏超高压变电站建设,力争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开展燃煤燃气设施污染整治

1.开展禁燃区燃煤锅炉整治“回头看”专项执法行动,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依法进行查处并组织拆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禁燃区燃煤炉窑整治,2018年5月底之前各区制订辖区燃煤炉窑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力争2018年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全面完成燃煤炉窑整治任务,新城区完成不少于50%的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3.各区分别完成不少于2台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确保改造后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燃煤质量监管,质监部门组织完成对燃煤企业不少于2轮次的煤炭质量抽检。对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局第16号令)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企业物料粉尘污染治理

1.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密闭式物料仓建设;对未完成密闭式物料仓建设的物料堆场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物料堆场进出口设置运输车辆自动冲洗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2.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完成烧结皮带通廊、炼铁厂高炉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炼焦车间除尘改造,武汉钢铁有限公司金属资源公司实施冶金渣处理热焖工艺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3.督促武汉钢铁有限公司在厂区建设不少于4套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青山区人民政府)

4.其他企业煤炭、砂矿以及粉末性物料堆场实施全覆盖或者建设密闭式物料仓,加强堆场周边区域路面清洗保洁,防止产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制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有关政策,在家具制造、建筑装饰等领域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督促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加快实施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水性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2.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护维修项目,道路划线以及工地围挡、地脚划线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水性涂料。其使用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参照北京市、天津市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在石化、化工、医药等行业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动完成一批石化、包装印刷、化工、食品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开展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城管部门依法对违章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行为予以查处;交通运输、工商部门依法对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行为予以查处;环保部门依法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但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废气净化设施行为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开展汽车4S店维修喷涂污染专项执法整治,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汽车4S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对没有安装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或者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汽车维修资质,并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2018年6月底之前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开展监督性检测,检测覆盖率不少于30%。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不少于1次检测,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或者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按照《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96—12—2017),2018年4月底之前制订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计划,全年完成不少于2个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8.巩固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成果,严防开启式干洗机污染反弹。2018年6月底之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9.大力推行绿色印刷,研究制定加快武汉市绿色印刷企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一批印刷企业完成绿色印刷认证。(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控管理

1.研究制定《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

2.严格贯彻《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7版)》,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在建工程围挡提标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对出土工地、拆除工地进行备案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每周一将本周需要进行出土作业和拆除作业的工地名单信息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备案,并抄报市空气质量办。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土工地、拆除工地落实防尘降尘措施的抽检和通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施提档升级。出土阶段建设工地、弃土消纳场所、拆除工地、新开工建设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进出口应当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安装立体包围式高效洗轮机,对车轮、车身进行全面冲洗保洁。未按要求安装立体包围式高效洗轮机的,对工地和弃土消纳场所,暂停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作业;对混凝土搅拌站,依法实施停产整改。(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全面推进工地安装喷淋降尘设施,新开工建设工地应当全部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在建工地应当在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喷淋降尘设施安装。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在建工程15%的比例,开展智能喷淋降尘措施试点。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完成不少于3个拆除工地喷淋降尘设施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6.强化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执法,发现工地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实施停工整治,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我市建筑市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期间,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强道路清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5%以上,新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8.强化扬尘自动在线监测管理,建立扬尘在线监测管理联动机制,提升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的水平和效率。各区分别在重点建设工地、拆除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重点道路安装扬尘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不少于6套,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实时监测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6月底之前制定出台我市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开展柴油车尾气治理,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政策,交通、城乡建设和城管等部门负责督促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公交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成560辆新能源公交车的更新替代,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研究推动将我市部分区域划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禁用区。加强对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5.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力争2018年12月底之前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全年抽检成品油不少于400批次,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质监、工商部门分别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油品质量监管,抽检结果予以公开,对生产、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油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7.加强对船舶使用油品质量抽检,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船舶应当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硫含量不高于10mg/kg)。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分别负责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质量执法检查,每月公开执法检查结果。推进现有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责任单位: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8.研究制定港口岸电使用技术规范和岸电接入支持政策,加快我市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凡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责任单位:武汉新港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武汉供电公司)

(九)严格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和餐饮油烟管理

1.强化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各街(乡镇)、村(塆、组)负责人。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的宣传和现场巡查,对露天焚烧火点、黑斑问题及时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生活垃圾和荒草、枯枝落叶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监管,各区落实社区、村(塆、组)专人巡查监管,重点加强对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区域的监管,对露天焚烧问题多发区域设置禁止焚烧宣传标语,落实监管责任,减少露天焚烧污染。(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各新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强化春节、清明节等节假日期间以及婚丧嫁娶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整治,全市各建成区严禁违法占道露天炭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严格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行餐饮服务项目“双告知、双承诺”管理,从源头告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禁燃区散煤禁烧要求。(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餐饮油烟治理。持续推进全市各建成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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