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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16人因污染环境犯罪获刑

2018-06-13 08:55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陈正关键词:污染环境危险废物铅酸电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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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对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16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16名涉案被告人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据悉,此次组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为该市自2014年以来的第5批。

据了解,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将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瓶2345吨,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经营的铸造工厂。黄、赵二人在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并将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段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认识后,梁某某在明知郭、陆二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养牛场内的工厂和一套拆解炼铅的设备租赁给郭、陆二人。

郭某某、陆某某将从段某某处购进的814吨和从别处购进的155吨废旧铅酸电瓶,交给工人拆解、炼铅。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粉碎拆解下来的废旧铅酸电瓶壳,郭某某、陆某某将粉碎后的废旧铅酸电瓶壳、电瓶盖、炼制的成品铅锭以及在炼铅过程中产生的烟道灰、废渣等向外销售。

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陆某某、徐某某、段某某、梁某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河北省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提出,要以“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的高压态势,严惩重罚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深入掀起“环保风暴”,让破坏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敢于碰硬,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王建民介绍,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由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大名县、广平县进行审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余3起案件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标题:邯郸16人 因污染环境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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