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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丨企业的难盐之痛 副产盐的解决办法!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8-06-22 08:38来源:山东省环科院检测中心作者:曹大勇关键词:危险废物废硫酸钠盐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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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煤化工、精细化工及中间体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的高浓度含盐有机废水、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废盐,副产盐已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曹大勇在2018第三届全国化工废盐、废酸、残渣管理与技术发展(亿尔)论坛会上发表了《副产盐属性鉴别共拓探讨》,现与大家分享。

Part1

企业的难盐之痛

及解决思路探讨

1.

管理严格,企业风险大

环保管理越来越严格,对固体废物的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日益强化。

(1)“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清废行动2018)

主要工作内容:研判固体废物属性,尽快查明倾倒废物来源。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问责追究。

(2)集中约谈

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广东省广州、江门、东莞,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和浙江省温岭等7市政府,要求加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员,切实压实责任,加快解决问题。

修订两高司法解释

明确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行为的定罪标准: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完善危险废物认定程序

关于危险废物属性认定: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

(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4)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核实许可范围。

产生单位应对拟委托处置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拟委托处置单位许可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包括8位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名称)和数量。

2.核实许可期限。

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应在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许可的有效期内。

3.协议必须明确的内容。

在协议中明确拟委托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明确危险废物的形态(固态、半固态、液态等)、包装方式、运输方式。

1.2

企业的难盐之痛

副产盐的特点:

(1)来源广、成分杂

来源涉及行业广,特征污染物复杂,毒害性质不明确,部分企业依然出杂盐、混盐,加大了资源化难度;

(2)种类多、产能小

化工副产盐主要包括氯化钠、硫酸钠等,其他氯盐(氯化铁、氯化铵)、硫酸盐(硫酸镁、硫酸铵)、磷酸盐、醋酸盐、氟盐、有机盐;单个企业副产盐量相对较少,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实现资源化难度大;

(3)质量低、品相差

母液或废水直接通过蒸发等工艺产生的盐,杂质多,主要组份含量低,白度、粒度等指标偏低。经精制处理后,主成份含量可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或更高(氯化钠含量达到99%以上),但仍含有微量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性不确定。

副产盐存在的问题:

(1)产出量不断加大

工艺副产盐量大,很多项目一吨产品一吨盐;随着对外排废水增加全盐量或溶解性总固体指标,废水脱盐产生的盐的量大增。

(2)技术经济可行的处置路线较少

现阶段主要还是填埋,受处置废物单位能力限制,安全处置途径不畅,守法企业多存在大量盐厂内堆存且超过一年的问题。且土地资源有限,填埋场地不可能无限增大,作为固废填埋非长久之计;

(3)综合利用受到多方面限制

大部分化工副产盐由于法规、标准、技术等制约无法实现资源化和市场化,只能作为危废处理,但是成本太高,影响企业发展。从目前统计来看,实施危废处理的副产盐总量与实际产出量之间不对称。作为产品出售尚受到法律和政策限制。

1.3

副产盐的管理现状

1、按产品管理

2、按固体废物管理

(1)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多为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按危险废物管理,多为安全处置

(3)确定为固体废物,但不确定废物性质,要求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3、不确定副产盐的性质,要求进行副产盐的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环评审批上总体趋严

1.4

存在的认识误区

1、危险废物不能综合利用。

2、粗盐是危险废物,经精制后的盐,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很低了,就不是危险废物了。

3、只要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后就是产品了。

1.5

副产盐的解决思路

1、副产盐的工艺及精制盐的工艺应技术可靠,经济可行。

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副产盐的处置或利用途径,据此选择合适的处理和精制工艺,确保环境安全。

2、按照国家政策、标准、规范,合规确定副产盐的身份。

产品或者废物,一般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以上两点应统筹考虑

例如:如副产盐仅是做为废物采用填埋等处置手段处置,则不需要对副产盐进行精制、分盐;如去综合利用或做成产品,根据用途,则要进行分盐、精制。

Part2

副产盐属性鉴别相关标准、范围

2.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目标产物: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副产物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1、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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