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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6〕69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完成2个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库,与国家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汇总上传,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市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6.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构成生物体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途径,开展生物上的天敌防治法;加强对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林业厅)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7.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
8.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强化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得审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13.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市级人民政府要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自行制定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初审工作。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1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的试点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16.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7.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进一步推进8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见附件),2018年底前完成2个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18.以城市周边污灌区、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在完成2017年启动的3000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基础上,再启动一批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启动治理与修复的受污染耕地面积达到742亩。(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巩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环保厅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省财政厅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市,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推动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统一发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适时发布土壤环境状况公报。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将开展的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相关活动信息分别上传到相应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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