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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

2018-06-25 11: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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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主要开展 “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矿山复绿行动”治理工程以及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治理经费估算54.10亿元。

1.“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工程

部署开展“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治理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577座,治理面积0.45万公顷,主要分布于青岛、烟台、泰安、日照、临沂等地(表8)。

2. “矿山复绿行动”治理工程

2013年全省编制实施了《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共确定治理矿山400座,目前已治理完成254座,146座未完成。部署到2020年治理矿山146座,治理面积0.75万公顷(含采煤塌陷地0.44万公顷,“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0.15万公顷),主要分布于济南、烟台、济宁、泰安等地(表9)。

3. 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矿山治理工程

2013年以来全省关停露天开采矿山1539座,已治理矿山267座,未治理矿山1272座。部署到2020年治理矿山518座,治理面积0.33万公顷(含“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0.09万公顷),主要分布于济南、淄博、烟台等地(表10)。

4. 采煤塌陷地治理工程

采煤塌陷地的治理执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各市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

(四)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制定出台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完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三部分,工作经费估算为0.08亿元。

1.编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编制采煤塌陷地、非煤矿山地下采空区防治技术标准、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技术标准,提升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

2.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推动保护式开采。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治理技术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3.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

进一步优化矿山地质环境信息化系统,实现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服务信息的数字化、集成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时动态监测,为各级政府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要按照“宜平则平、宜充则充、宜深则深、宜迁则迁”“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渔则渔”的原则,选择使用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等适宜的治理方式,以较小的成本实现治理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一)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治理

自然恢复:对不处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轻、影响不严重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主要通过自然恢复并配合简易工程绿化措施,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工程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重、影响较大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可采取危岩体清除、削坡、挂网、防排水工程、采坑回填、绿化等治理措施。

景观再造:对于地处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可结合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根据露天采场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景观营建、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资源化利用。

平台式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不易开展景观再造、工程治理成本高的破损山体,可采用爆破等方式清理为一个或多个平台,整理为耕地、草地、林地或建设用地,清理出的残留资源,可将其收益用于治理工作。

(二)采煤塌陷地治理

根据采煤塌陷地现状、类型、分布及环境条件状况,实行农业复垦、生态治理、产业治理等模式进行分类治理。

对轻度塌陷区,采取“划方整平法”,通过削高填洼、配套水利设施等措施恢复农业耕种;对中度塌陷区,采取“挖深垫浅法”,通过挖鱼池筑台田,形成上粮下渔生产格局。

对常年积水的重度塌陷区,采取“生态治理法”,通过围湖造岸、植树种草、建设生态湿地或平原水库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

对面积较大、包含轻度、中度、重度各种类型的复合型塌陷区,采取“产业治理法”,综合运用上述治理方法,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光伏发电、旅游观光等适宜产业,打造多元化的高效生态产业园区。

(三)采空区防治

对尚未开展治理或无法开展治理工程且存在突发性采空区坍塌隐患的,通过安置警示牌、发放避险明白卡、制定避险应急预案、开展搬迁避让等预防措施,做好险情和安全隐患防范工作。

对可采取工程措施的、埋深较浅的,可采取开挖回填、高能量强夯、全部垮落法等措施;埋深较深的,可采取强制放顶、充填注浆、覆岩结构加固补强及灌注桩等处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分布范围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采空区,要布设地表变形监测工程,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四)非煤废弃矿井防治

对有条件采取应急封闭,且不影响关联采空区治理的废弃矿井,要通过爆破、填平夯实充填、加封井盖等措施加以封闭。

对暂时无法封闭的废弃矿井,可通过设置围墙、围栏等措施,加以临时处置,并建立公告警示、巡查检查、险情速报等防范制度。

(五)固体废弃物占压土地治理

对经监测无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优先就近用于回填露天采坑、塌陷地或采空区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对可以回收综合利用的,可以作为铺路、制砖瓦用材料、建筑材料等进行综合利用。治理过程中的路用、回填等工程措施,要采取有效方法,防止对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对体量巨大、短期内无法消化利用的,应在消除滑塌、渣石流等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景观再造等措施加以治理。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健全责任体系

1.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保障治理资金,切实做到压力传导到位、责任分解到位、资金筹措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林业、煤炭等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责任分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推进“边开采、边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二)加强政策支持

1.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

修订《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标准与规范体系,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2.用好土地政策

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土地政策。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矿山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使用,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利用残留资源进行开发式治理

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的治理,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生态恢复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允许用回收残留资源的收益进行治理。县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4.鼓励第三方治理

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投资机制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渠道,落实治理费用,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确定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级财政对各地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将给予积极支持。

2.鼓励社会参与治理

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出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有关政策措施,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3.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建立矿山企业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

(四)严格规划管理

1.完善规划体系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各专项规划、部门规划时需做好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市及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使《规划》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

2.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报告制度。《规划》批准后,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于财政出资安排的重点治理工程,制定年度安排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抓好项目落实。

3.加强规划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导向作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综合考核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考核。

(五)加强公众参与

通过多种媒体加强对规划内容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知度,知情权。逐步建立规划公示、规划管理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世界地球日、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

全面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扩大公民对地质环境监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法律、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和保护社会公众享有的环境权益。

实时准确公开各类矿山地质环境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及时回应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和社会公众关切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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