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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6-25 13: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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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现公开征求《重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8年7月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类别)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产生的园林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五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分类应当以减量化为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低碳消费、绿色办公、节约用餐、净菜进市,杜绝过度包装。

第七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考核等保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人员和资金,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与推进,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和监督指导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牵头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九条(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分类领域。

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新技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十条(行业协会工作)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宣传发动)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宣传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四条(激励政策)对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处置,减收异地处置补偿费。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置费差别化的收费制度。

第十五条(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分类投放及收集

第十六条(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文化、体育、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及食品加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人。

第十七条(责任人的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四)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密闭贮存,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类运输。

第十八条(收集容器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类别分类设置,并明确规格、标志标识等内容:

(一)住宅区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满足需求;

(二)商务、办公、生产等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满足需求;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条(有害垃圾贮存)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存放在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设施内,贮存时间原则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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