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硫评论正文

部长信箱|关于重点区现有锅炉是否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回复

2018-07-01 09:14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来信:

原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十三五”期间“三区十群”重点控制区“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没有“烟尘”污染物项目,只有“颗粒物”项目。根据《空气质量词汇》(HJ492-2009)定义,“烟尘”和“颗粒物”并不完全一致。请问:“三区十群”重点控制区燃煤锅炉目前是否应该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的污染物项目“烟尘”改为“颗粒物”。因此对于重点控制区的燃煤锅炉应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的要求执行GB13271-2014中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