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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青海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推进我省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青海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要求,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89.5%以上,其中长江流域、西北诸河保持100%,黄河流域达到75%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保持在0%。长江、澜沧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I类(溶解氧指标除外),黄河干流、黑河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柴达木、青海湖等内陆河及重要湖库控制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并向好发展,Ⅲ类水质比例持续增加,其余断面水质类别较2014年现状不下降。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加大工业园区(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推进力度。重点对2017年底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海东工业园区平西、平北、民和工业园,海北热水煤炭产业园加大督办力度,并规范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对已完成建设任务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的其余工业园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2.强化重点行业整治。向社会公开“十小”企业取缔清单,加强执法监管,防止已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全面总结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并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积极推进其他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二)强化城镇污水治理。
3.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第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海东市互助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海南州共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贵德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海北州海晏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尽早投运并发挥减排效益。加快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继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加快推进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实施好大通县农村分散型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的基础上,积极在全省其他区域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4.加大配套管网建设及改造力度。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强省内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和污水收集率。到2018年底前,在西宁市建成区污水全面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海东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5.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台账,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加快推进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建成污泥处置中心建设进度,其他地区污泥无害化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西宁市、海东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的搬迁关闭工作。禁养区外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省农牧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7.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家园美化行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体制和长效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2018年,完成不少于500个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四)加强保护确保饮水安全。
8.水源地达标建设及生态流量试点工作。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2018年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份数在90分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比上年度有所增长。对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的河流确定生态流量(水位),编制试点河流生态流量实施方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印发。(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9.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2018年完成规范化建设的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分值应大于90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10.消除重点饮用水环境安全隐患。西宁市要加快完善供水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第三水厂、徐家寨水厂和多巴水源地关闭和转型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11.强化饮用水水源管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均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五)加强地下水保护与修复。
1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和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开展2018年度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快推进未完成市(州)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或防渗池设置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13.积极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治理。加快推进西宁七一路延长段、杨沟湾、付家寨、中星化工厂、湟中鑫飞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治理工程,原海北化工厂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六)加强水资源保护。
14.水资源节约。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地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完成2018年度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在省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省水利厅负责,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15.促进再生水利用。加快海东市平安区中水回用(一期)建设工程、海西州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二期工程建设,年底前基本建成。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不断提高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再生水利用,确保再生水利用率达到缺水城市国家标准要求。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在海湖新区开展中水回用试点。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七)加强水生态环境安全保护。
16.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西宁市开展黑臭水体“长治久清”效果评估,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17.推进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2018年底前完成龙羊峡、李家峡水库和玛多湖泊群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结合“湖长制”的落实,积极推进其余湖泊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参与,各相关市州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省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参与的工作制订年度计划,加强督办。
(二)强化调度通报。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对《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重点工作建立台账,每月进行调度,每月3日前,通过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展调度系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定期进行通报。2018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本方案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项目。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州)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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