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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2018-07-05 17: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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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基本信息和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基本信息台账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无组织排放源应记录治理措施运行、维护情况。

原则上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治理状况。

8.1.3 记录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8.1.3.1 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8.1.3.2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工况

1) 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

2) 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

3) 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 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

1 次/周期;周期小于 1 天的,按日记录,1 次/日。

4) 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 次/批。

5) 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 次/批。

b)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8.1.3.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情况

1) 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 次/日。

2) 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

3) DCS 曲线图:按月记录,1 次/月。

b) 异常情况

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

8.1.3.4 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 7.7 执行,待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3.5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 次/日。

b)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

按照 8.1.3.1-8.1.3.4 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 1 次。

c) 其他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8.1.3.6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按月记录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除此之外,其他记录频次按照 8.1.3.1~8.1.3.5 中相关要求执行。

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 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

8.1.4.2 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3 年。

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 报告周期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8.2.1.1 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8.2.1.2 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 编制流程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 HJ 944 执行。

8.2.3 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 HJ 944 附录 C,编写提纲参见 HJ 944 附录 D。

8.2.3.1 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5.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 信息公开情况;

7.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8.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 结论;

11. 附图附件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 HJ 944 的 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 B。

8.2.3.2 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8.2.3.3 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 HJ 944 中 5.3.3,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 B。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 一般原则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暂按《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中锅炉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如含有适用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生产设施,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采用实测法核算时,按本核算方法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实际排放量为涉及的各行业生产设施实际排放量之和。

9.2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2.1 正常情况

9.2.1.1 实测法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装有某项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9)。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 HJ 75 进行补遗。在线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 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稳定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其他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3.1.2 物料衡算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锅炉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的,根据锅炉的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1.2 物料衡算法”中方法核算。

9.3.1.3 产污系数法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1.3 产污系数法”中方法核算。

9.3.1.4 排污系数法

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附件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1.4 排污系数法”中方法核算。

9.3.2 非正常情况

淀粉工业锅炉启停机等非正常排放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实测法核定。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10 合规判定方法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淀粉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实际的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和各类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水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 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3.1.1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HJ/T 91 确定监测要求。

10.3.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a)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 pH 值外)与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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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 HJ/T 355、HJ/T 356 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b) 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 pH 值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3.2 排放量合规判定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指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0.4 废气

10.4.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10.4.1.1 正常情况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的臭气浓度最大值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均值满足许可限值要求”。除此之外,其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或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a)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 16157、HJ/T 397、HJ/T 55 确定监测要求。 b)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 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即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 1 小时内不少于 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2) 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根据 GB/T 16157 和 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指“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 1 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3~4 个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数平均值”。

c) 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10.4.1.2 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包括锅炉启停时段。

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 1 小时、热启动 0.5 小时内监测数据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10.4.2 排放量合规判定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各主要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合规是指:

a) 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b)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满足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

c) 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开始生产、停止生产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短时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时,应通过加强正常运营时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确保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正常排放与非正常排放之和)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

10.4.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 5.2.4 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10.5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淀粉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 A 由表 A.1~表 A.10 共 10 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 A.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表 A.2 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表

表 A.3 燃料信息表

表 A.4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

表 A.5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

表 A.6 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信息表

表 A.7 有组织废气(手工/在线监测)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表

表 A.8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表

表 A.9 废水监测仪器信息表

表 A.10 废水污染物监测结果表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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