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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河源印发《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方案要求,2018年年底前完成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完成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全文如下:
河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协同”“三优化”“三淘汰”“三提升”(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珠三角及周边等重点城市群协同联控;全面深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和企业、淘汰“散乱污”企业、淘汰高污染燃烧设备;提升污染源精准治理水平、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提升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的原则和路径,通过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绿色生活生产方式,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2018年度目标
市区和各县(含东源、龙川、紫金、连平、和平)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达到96.00%以上,市区PM2.5、PM10、NO2年均浓度不超过市区2017年年均浓度,各县PM2.5、PM10、NO2年均浓度不超过本辖区2017年年均浓度且不超过市区2017年年均浓度(详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2018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钢铁、水泥、玻璃、化工、陶瓷、造纸、石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行业企业和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
清查相关行业中能耗达不到标准以及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清查相关行业中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淘汰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按照《河源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开展全域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通过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对各类“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处置。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加快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
全面落实《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传统工业绿色改造升级为重点,深入推进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和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推进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现制造业高效清洁循环低碳发展。实施“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通过集中规划、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等措施,实施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双控”措施,按照省下达的任务要求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5.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
加强天然气主干管道建设,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建设,扩大城镇居民管道天然气利用率。2018年天然气管道通达大部分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20年天然气管道通达全部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行业企业。
2018年以建筑陶瓷制造企业、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等为重点,稳步实施工业燃料升级工程,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原则,将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鼓励将建筑陶瓷煤改气工程(详见附件2)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改内容,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林业局、商务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6.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2018年6月底前对在建、已建、拟建的集中供热项目进行全面摸查,制定集中供热替代分散锅炉计划,明确替代分散锅炉情况,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推进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热源,相关建设工作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现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7.加强禁燃区监管。
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河府〔2017〕57号)的要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管理且Ⅲ类区域民用燃烧设备无燃煤化。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调整优化交通结构。
8.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及其他新能源汽车。
2018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汽车。2018年公交车纯电动化率达60%以上,2019-2020年公交车纯电动化率达80%以上。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我市与周边城市、珠三角地区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河源供电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9.完善城市绿色智能交通网络。
研究制定构建城市绿色智能交通网络的工作计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构建精准高效的智慧交通管理体系。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着力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因城市主干道路、高速重要干道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优化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提高通行效率。完善绿色出行系统,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力度,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无缝链接,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引导共享交通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加强工业源治理。
10.开展城市工业烟囱综合整治行动。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和企业淘汰、“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治理、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等工作,集中开展锅炉、窑炉及其他排烟设施的烟囱清查整治行动。按照“关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洁净美化一批”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锅炉、窑炉,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对不符合规范烟囱进行升级改造,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闲(废)置烟囱进行清拆,并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重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组织开展高架源烟囱(烟囱高度45米以上)消除白烟治理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1.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2018年年底前完成日用玻璃熔炉脱硝改造、改用电熔炉或者纯氧燃烧,完成重点行业提标改造(详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等配合,会同东源县政府落实。
12.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生产工艺和设备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绿色、低挥发性涂料产品使用,加快涂料水性化进程,从生产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VOCs重点行业企业纳入2018年全省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工作重点。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按照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要求全面开展排放调查,建立工业企业VOCs排放登记制度,完善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启动重点监管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实施VOCs总量控制,推动实施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详见附件4);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3.深化电厂污染减排。
合理安排电厂年度生产和检修计划,最大限度减少秋冬季电力行业污染物排放。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按照最小运行方式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河源电厂等配合。
14.深化工业锅炉治理。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2018年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和视频监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50%的工作任务,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详见附件5,该表格根据省目标任务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1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砖瓦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开展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强化排污者责任。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商局等配合,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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