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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18-07-11 10: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长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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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及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类管理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路线及分类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玻璃、金属、塑胶、纸类、织物等各类具有可回收价值的废物;

(二)有害垃圾,指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物。包括各类废电池、过期药品、废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剩菜剩饭、菜根菜叶、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包括被污染的纸张、无法再生的生活用品、烟蒂、尘土等其他垃圾。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分类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餐厨垃圾投放到易腐(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装入垃圾袋,并投入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搬运。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分类暂存生活垃圾;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运输;

(六)指导、督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完成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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