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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做好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工作的通知

2018-07-13 17:2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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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做好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45号令)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现有农副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淀粉、石化工业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从9月1日起,上述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台账记录及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制度。

二、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具体范围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生猪、肉牛、肉羊、禽类等屠宰企业。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玉米、薯类及其他淀粉制品生产企业。

(三)石化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等生产企业。

(四)石化工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生产企业。

(五)石化工业-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陶瓷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的复合材料的制造等生产企业。

(六)其他应该在2017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因停产、改造等原因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按规范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1.实施重点管理企业的申报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45号令)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48号)、《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21号)、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海南省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制完成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章节:排污单位概况,生产设施及产排污环节分析,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申请的许可限值,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污染物排放现状合规性分析及改进计划,其他相关附件(环评文件、总量控制文件、排污口规范化说明、企业与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说明等)。

申报材料编写完成后,应认真学习各行业平台填报指导视频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申报及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实施简化管理企业的申报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45号令)规定,实施简化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48号)、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学习各行业平台填报指导视频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申报及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按照《海南省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编制大纲》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

选取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海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屠宰及肉类加工和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工作。我厅将针对申报材料召开现场研讨会,形成统一模版用于指导其他企业申报工作。所有企业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三)明确和落实责任。

各市县环保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的跟踪督导及监管责任,应及时将本通知发送至各相关企业,要求企业尽快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原环境保护部45号令)自查是否属于发证范围、环评手续是否齐全,属于发证范围的企业应尽快完成申报工作,确保2018年9月30日前申领到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老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注销)。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对申报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核发的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执证守法和政府执法的依据。逾期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无证排污论处;同时将无证排污企业名单推送给银行、证券、税务等部门。

为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企业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完成申报工作。为保证申报质量,我省建立排污许可证工作业务管理群(QQ号:793197241),群文件中包含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指导视频及《海南省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编制大纲》等相关指导材料。请各企业自行下载学习并尽快完成申报工作。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可及时在群中咨询,我厅将及时予以解答。

(四)实行申报核发工作分级管理

海口地区上述行业中实行简化管理的企业由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初审,由我厅负责终审并核发。

(五)技术服务单位应认真负责,确保申报质量。

各技术服务单位应摸清和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装置、规模、设计资料、生产运行情况与区域环境状况等详细资料,理清企业产污、治污、排污的全过程并完成现状分析,为企业提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满足排污许可证申报要求。对在申报工作中遗漏产排污节点、标准适用错误、许可排放量计算错误、现状分析及改进计划不到位、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不规范被退件2次以上的技术服务单位,我厅将予以通报,并禁止其在我省服务资格。

附件: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名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处李振兴,联系电话:0898-65236072;此件主动公开)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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