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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7-15 09: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验收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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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仍要求环保部门分别进行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在上述两个法律修改完成前,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还应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见附件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见附件2)和下级环保部门对验收的初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权限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公告 2016年10号)和《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 2017年23号)执行,对省环保厅审批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51号)不再执行。

三、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验收时限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受理情况、拟作出验收意见以及验收决定;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省环保厅将参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要求,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 http://47.94.79.251),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效果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79号)不再执行。


2018年7月1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参考格式).


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1 验收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名称、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立项过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与完成时间、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时间与文号、开工、竣工、调试时间、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况、验收工作由来、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启动时间、验收范围与内容、现场验收监测时间、验收监测报告形成过程。

2 验收依据

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3 工程建设情况

3.1 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

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所在省市、县区,重点突出项目所处地理区域内有无环境敏感目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与纬度;本项目主要设备、主要声源在厂区内所处的相对位置,附地理位置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上要注明厂区周边环境情况、厂界周围噪声敏感点与厂界的相对位置、距离,噪声监测点也可在图上标明。

3.2 建设内容

简述项目产品、设计能规模、工程组成、建设内容、实际总投资,附环评及批复阶段建设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览表(对于与环评及批复不一致的要备注)。

对于改、扩建项目应简单介绍原有工程及公辅设施情况,以及本项目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等。

3.3 生产工艺

简述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并附生产工艺流程与产污排污环节示意图。

3.4 项目变动情况

对于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存在变化情况的应简述或列表说明,主要包括环评及批复阶段要求、实际建设情况、变动原因、发生重大变动的有无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存在变化情况的有无变动说明。

4 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4.1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简述主要噪声来源、类别、治理措施,并列表说明,主要包括:噪声源设备名称、源强、台数、位置、运行方式及治理措施 (如隔声、消声、减震、设备选型、设置防护距离、平面布置等)。附噪声治理设施图片。

4.2 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检查

简述或列表说明固体废物名称、来源、性质、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式,一般固体废物暂存与污染防治及合同签订情况,危险废物暂存与污染防治及合同签订、委托单位资质,危废转移联单情况等。

若涉及固体废物贮存场(如灰场、赤泥库等)的,还应简述贮存场地理位置、与厂区的距离、类型(山谷型或平原型)、贮存方式、设计规模与使用年限、输送方式、输送距离、场区集水及排水系统、场区防渗系统、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场区周边是环境敏感点情况等。

附相关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及敏感点图片。

4.3 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

简述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环保投资额及环保投资占总投资额的百分率,列表说明噪声、固体废物环保设施实际投资情况及 “三同时”落实情况。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噪声和固体废物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

摘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效果的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及要求、其他在验收中需要考核的内容,有重大变动环评报告的,也要摘录变动环评报告的相关要求。

原文抄录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有重大变动环评报告批复的,也要抄录变动环评批复的意见。

6 厂界噪声验收执行标准

列表明确厂界招生执行标准和监测方法。

7 厂界噪声监测

列表给出厂界噪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监测周期,附厂界监测点位布置图。如厂界外近距离有噪声敏感点,还应监测敏感点噪声达标情况。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监测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的情况,以自证监测数据的质量。

8.1 监测分析方法

按环境要素说明各项监测因子监测分析方法名称、方法标准号或方法来源、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限。

8.2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dB,若大于0.5dB测试数据无效,列表说明校验情况。

9 厂界噪声验收监测结果及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检查

9.1 生产工况

简述验收监测期间实际运行工况及工况记录方法、各项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列表说明能反应设备运行负荷的数据或关键参数。

9.2 厂界噪声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以监测数据列表表示,根据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情况,若排放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和扰民情况进行分析。

9.3 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检查

10 验收监测结论

简述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及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检查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提出加强噪声、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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