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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07-17 08: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治理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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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工作中的基本概念、工作程序、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采样布点要求、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要求等。

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治理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本指南的使用对象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染地块 contaminated site

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3.2 可接受风险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3.3 原位修复 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4 异位修复 ex-situ 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5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s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6 目标污染物targeted contaminants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7 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8 治理修复工程 clean up and remediation project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3.9 土壤修复 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10 效果评估 site evaluation

根据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后的情况,评估污染地块的现状和污染物削减、去除或风险管控的成效。

3.11 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完成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

3.12 绿色可持续修复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

针对场地条件,使用特定的产品、方法、技术和规程,在平衡社会目标、经济影响和纯环境效应,同时减轻受体的环境风险。

4 工作程序

4.1 效果评估的工作程序

对于原位和异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及提出后期监测建议;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工程实施效果评估,现场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及提出后期监测建议。工作程序流程见图4-1。同时符合两种类型效果评估的地块治理修复,应根据治理修复过程特点,对修复过程进行细分,并在各个修复阶段选用适合的效果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汇总各阶段效果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修复工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污染地块

图4-1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4.2 效果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效果评估的范围主要为污染地块中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及修复过程中可能受扰动的区域,包括暂存、处置和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的范围应当完全覆盖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可接受风险值水平的区域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对于涉及危险废物清除的污染地块,应对清除后的区域进行采样评估。

原位修复地块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

异位修复地块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离场污染土壤和固体废物,以及修复过程中可能受到扰动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若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筛分,应对筛上物进行采样检测。

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评估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离场、暂存、处置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

4.3 效果评估的项目

4.3.1 修复效果评估

修复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污染物残余浓度评估、环境风险水平评估、二次污染防治的评估及其他。

(1)污染物残余浓度

污染物残余浓度指标指修复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评价标准为修复目标值或风险管控值,相应的数值应直接引用修复方案或风险管控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修复过程涉及的筛上物效果评估指标应依据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确定,效果评估标准值应根据其最终去向确定。

(2)环境风险水平评估

对于有效消除或减轻风险保护对象的暴露风险,根据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中提出的量化的管控目标限值,作为环境风险水平指标的标准。

(3)二次污染防治的评估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应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在治理修复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治理修复工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或涉重植物体)等处理处置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应严格执行,若实施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有调整,应有合理的调整原因解释,并对其处理处置措施情况评估;如修复工程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应评估二次污染排放相关污染物,二次污染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其他

对于土壤阻隔填埋技术等工程控制措施效果评估指标还应考虑对应的工程指标,如阻隔层厚度数等。土壤固化/稳定化修复效果通常需要物理和化学两类评价指标:物理指标包括无侧限抗压强度、渗透系数;化学指标为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的指标。固化/稳定化后土壤,根据其不同再利用和处置方式,采用合适的浸出方法和效果评估标准值。此外,化学氧化/还原技术等技术还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其进行检测。化学氧化/还原技术等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效果评估标准值可参照相关的土壤筛选值标准执行。

4.3.2 绿色可持续修复评估

绿色可持续性修复评估是为了考查修复行为对环境、经济及社会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修复项目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估,重点包括能耗、水量消耗、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废气排放量、修复时长、修复成本六个评估指标。该部分可作为推荐性评估,用于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

4.4 效果评估的采样时间

4.4.1 土壤原位修复的采样时间

应在修复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的采样。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应考虑可能出现的拖尾、反弹或可逆现象、考虑平衡时间,判断修复终点,确定土壤中污染物浓度的统计特征处于稳定状态后的采样检测数据方可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

考虑到原位修复的反弹效应,相应污染区域的效果评估监测应持续足够的时间。对于土壤原位修复,达到修复目标值或不存在残余风险,但未达到无限制使用要求,应提出后期监管建议,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其去向、用途等。

4.4.2 土壤异位修复的采样时间

基坑土壤应在污染土壤挖掘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在其最终处置(如土壤外运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进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开展分批次采样,但各批次应相互独立,对后续的修复不产生影响。基坑清理效果应综合各批次采样数据、场地修复过程监管等资料进行整体评估。按照批次开展修复的土壤,比如热脱附等,可根据修复进程对修复后土壤开展分批次采样工作,土壤修复效果应综合分批次采样结论确定。按照堆体模式进行修复的土壤,比如SVE、生物堆等,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若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筛分,筛上物应在清洗后、外运或回填之前进行采样。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应在此区域开发使用之前进行采样。

4.4.3 地下水修复的采样时间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采样工作开始前需确定地下水修复活动已经终止、并须判断地下水处于稳定状态。地下水稳定状态后的采样检测数据方可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地下水采样频率和采样持续时间应根据具体场地的水流条件来确定,如水力梯度、渗透系数、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等,采样频次应确保有足够的数据用于修复监测和达标监测评估,同时应避免采样间隔过长。

4.4.4 风险管控的采样时间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采样工作应在工程措施实施完成且按风险管控方案进行定期监测结果达标后开展。

延伸阅读:

广东省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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