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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襄阳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8-07-23 10: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襄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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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出,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城乡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农村实现“三有”,即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施,有完善的收运体系和装备,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保障(资金、队伍、监管)。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任务,全面治理存量垃圾。市区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80%,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4日

襄阳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精神,深入推进美丽襄阳建设,加快人居环境改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市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全面贯彻实施《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城乡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城乡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农村实现“三有”,即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施,有完善的收运体系和装备,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保障(资金、队伍、监管)。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任务,全面治理存量垃圾。市区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80%,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建立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五大环节运行管理体系。县级负责组织编制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统筹处理规划,建立源头减量和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统一负责乡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将乡镇转运站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终端。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将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到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可直接运送到垃圾处理终端)。行政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制定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村组负责村湾内日常保洁与垃圾收集。村民负责房前屋后及自家庭院的环境卫生保洁。

(二)建立合理的资金保障体系。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收取垃圾处理费等多种途径,加大对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宣传考核等工作的保障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形成合理的县(市、区)、乡镇、村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村级投入负担比例。

(三)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建设。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协同处置、生态堆肥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生活垃圾产量和热值能满足技术要求的,应尽量选用焚烧方式,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卫生填埋、水泥窑协调处置等方式。终端采取焚烧处理工艺的,必须安装自动监测系统与超标报警装置;采取卫生填埋工艺的,应配套建设垃圾渗滤液、填埋气体等收集和处置设施。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系统。垃圾运输实行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每个乡镇至少建有一座符合标准的垃圾转运站,全面取缔敞口垃圾池。积极探索物联网技术应用,提升收运系统运行效率。

(四)全面启动存量垃圾治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整治城乡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面清理铁路、公路沿线和河道、湖泊、塘堰、沟渠淤积的存量生活垃圾。库容饱和的填埋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封场。简易填埋场和积存垃圾堆放点,要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五)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全过程监管的垃圾分类运行体系。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制定有利于引导群众垃圾分类的激励措施。加强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垃圾分类从粗分到细分的提升。

(六)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当地餐厨垃圾产生规模、组分、理化性质,科学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和技术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内规划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强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流向控制,强化产品应用管控。到2020年,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市区餐厨垃圾合理利用和处理率达到80%。

(七)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完善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建筑垃圾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达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

(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推行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为主导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全过程的市场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实行部分环节的市场化。2018年襄州区环卫市场化改革实现区域全覆盖。

(九)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配套建立“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动态管理,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线上监控。

(十)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部门要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知识。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量。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2018年)

1.全面启动专项工作。启动城乡存量垃圾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工作;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建设。

2.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实施方案。

3.市、县两级编制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建立项目库,制定时间表,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

4.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试点工作。

5.启动襄阳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场立项和选址工作,完成市区公共机构和襄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6.开展年度考核。2018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完成转运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数字监测设施,市、县域完成40%的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南漳县、保康县在半数以上的乡镇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试点。

(二)全面攻坚阶段(2019年)

1.总结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经验,在全市逐步推广。

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开始试运行。

3.强力推进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4.落实年度考核。2019年底,各地要完成存量垃圾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城乡垃圾处理终端建设任务,完成市、县域剩余60%的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保康县、南漳县实现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覆盖所有乡镇和行政村。

(三)全面达标阶段(2020年)

1.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在线监测。

2.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长效治理机制。

3.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完成阶段性目标。

4.全面考核验收。各地认真开展自查,对标补短板、不漏项,做好省级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2020年底,实现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建立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的责任主体,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筹措工作经费,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垃圾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可逐步探索解决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问题。

(三)强化资金投入。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行PPP模式,市县政府通过运营补贴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市财政将2016至2018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奖励资金1260万元延续至2020年,用于奖补垃圾处理工作。探索建立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建立考核排名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排名情况在全市通报,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指导督办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城建、城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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