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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

2018-07-25 16:15来源:铜陵市政府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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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胡启生市长签署市政府令第1号,公布铜陵市首部实体性规章《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安徽铜陵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居民消费水平提升,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仅以铜陵市城区为例,2013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仅为10.6万吨,2017年达13.13万吨,2018年前6个月已达7.55万吨,日处理量419吨,按此增长速度,今年全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将超过14万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着环境、生态、舆论和可持续发展等多重压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轻生活垃圾清运压力和终端处理压力,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对于培养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不断提升铜陵市市民文明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7年,《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都提出,应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法规及规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障政令畅通,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将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化、法制化。

铜陵市自2015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26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以来,经过3年的试点,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推进有序,已在全市46个小区、42780户居民家中开展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全市153家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推行垃圾强制分类,对40家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食堂的餐厨垃圾进行了强制分类收集、集中处置,在配套设施建设、示范片区建设、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及宣传教育等工作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关于责任承担、保障机制等方面必要的制度支撑。2017年3月,国办发〔2017〕26号文件将铜陵市列入全国首批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因而,有必要结合铜陵市实际进行地方立法,围绕“分类”要求作出细化规定,确保分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推动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原建设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住建部、安徽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另外借鉴了厦门、杭州、广州等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立法经验。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强制分类方案要求在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但考虑到“城乡统筹”的工作要求,《办法》中明确“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鼓励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另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共三十条,主要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适用范围,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激励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有何规定?

答: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有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等多种模式。《办法》依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设想,考虑铜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垃圾成分及终端处理技术等因素,选择了“四分法”模式。据此,《办法》明确: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五、《办法》对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有何规定?

答:政府和各部门责任的落实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而,《办法》规定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对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此,《办法》在制度设计层面强化各方参与,如明确这项工作不仅是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还要求其他部门一同参与;不仅强化政府的职责,还鼓励通过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给予奖励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格局。《办法》还具体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中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督导员等应承担的责任,特别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要模范带头实施强制分类。

六、《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有何保障措施?

答:《办法》规定了垃圾处理收费、宣传教育、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激励机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措施。另外,《办法》从各个层面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抓手,如在监督层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考核层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评比内容;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等。

七、单位或个人违反《办法》规定,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相应的处罚条款。同时,《办法》新设罚则主要约束以下四类行为: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或和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对于上述不按照规定分类的行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处罚及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情形,将纳入信用监管。

八、根据《办法》规定,作为普通市民应如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答: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看似生活小事,实则民生大事,更是社会治理难事,需要人人参与、全民动员。作为普通市民,应带头遵守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生活圾分类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活动,特别是要正确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具体来说,有害垃圾应当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易腐垃圾应当投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应当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回收点;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在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单独堆放,不得投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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