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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

2018-08-01 13: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节约能源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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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相关部门,作为区政府年度节能降碳考核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文明单位评选、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等的参考依据。

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公共机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依据。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机构,列为下一年度节能重点监督对象,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等单位不定期对该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区机管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上述做法。

第十一条(考评免除)

公共机构遇有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等特殊情况或实施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向同级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组批准,可免除考核评价,但其当年用能情况仍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第十二条(考评配合)

公共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阻碍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考评监督)

公共机构应主动接受全社会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市、区机管局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查实后的有关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复查)

公共机构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机管局申请复查。市、区机管局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通知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告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相关公共机构。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上海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标准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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