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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临汾市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2018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和《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燃烧散煤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居民冬季采暖、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性单位和农业等用煤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控为重点内容,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建立散煤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全区域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最大限度降低燃烧散煤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完成“秋冬防”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散煤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加大城乡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规范煤炭经营,严格煤质管控,彻底取缔劣质煤销售和使用行为,实现市区规划区无煤化、市区周边重点区域清洁化、其他区域用煤优质化。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实施散煤管控
1.依法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清洁取暖覆盖区域必须划定为“禁煤区”,其余汾河谷地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扩大“禁煤区”范围,并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在2017年的基础上,结合临汾市“禁煤区”和“禁燃区”划定要求,调整制定并发布辖区“禁煤区”“禁燃区”划定方案;其余县(市)结合辖区清洁取暖推进实际,调整制定并发布“禁煤区”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7月底前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2.严格燃煤要求。禁煤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禁止销售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禁止燃用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上的兰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其他区域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煤质管控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散煤管控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服务业、市场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对天然气管道没有覆盖且不具备煤改电条件的农业设施,可以使用合格的优质煤。(行政事业单位由市环保局牵头,服务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场由市工商局牵头,农业设施由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所有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除市区155平方公里规划区及周边重点区域以外,其他区域均可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但必须同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强化源头控制,确保优质煤供应
3.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发运及其他涉煤经营企业监管。7月底前,建立全市生产煤矿、洗煤、煤焦发运企业台账并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煤矿企业建立领导包联制和企业承诺制,禁止将原煤销售给居民散户;洗煤、煤焦发运企业要签订承诺书,严格煤泥管理,严禁将不合格煤炭销售到民用市场。发现劣质煤和煤泥流入居民用户,立即溯源,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市煤炭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煤矿、洗煤、煤焦发运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煤矿由市煤炭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其他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加强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企业监管,严禁将劣质煤销售给居民散户。(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4.加强型煤企业质量监管。7月底前,建立全市型煤生产企业台账并报市散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型煤生产企业型煤质量进行抽检,建立型煤企业销售台账,发现劣质型煤流入市场,立即报市散煤整治办公室进行处理。(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5.建设规范优质煤储销场。各县(市、区)按照用煤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优质煤储售场,明确辖区储煤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7月底前,建立台账并报市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禁煤区”内不得设立散煤、型煤等煤炭燃料销售点。对无照经营、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售煤点坚决予以取缔。(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煤炭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对不能按期完成环保规范化建设的储售煤场实施停业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煤炭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6.保障优质煤源。各县(市、区)要积极拓展优质煤源,搞好供需衔接,组织优质煤(焦)生产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签订供应合同,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保证优质煤数量、质量、价格满足煤炭清洁化置换需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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