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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2018-08-06 08: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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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扎实推进我区净土保卫战,有效管控土壤环境风险,严格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13号),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9%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逐步改善;洋垃圾零进口,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1%,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二、作战任务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打基础、建体系、守底线、控风险”的总基调,围绕“一个基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两个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工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管控工程。

(一)开展土壤环境基础工作。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样品采集、制备、流转和测试分析工作,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全程质控管理,汇总评价测试分析结果,编制完成成果报告和图件,建设农用地土壤样品库和数据库。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总体思路与工作计划要求,2018年制定实施《广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发布企业调查技术机构推荐名录及企业用地调查专家库。2018年,全面完成重点企业基础信息调查、地块环境风险筛查,基本确定采样调查清单和布点方案。2019年,基本完成辖区内需进行初步采样的重点行业企业地块采样监测,并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分析评价。2020年,全面掌握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如期保质上报调查结果,建立广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清单和优控名录。(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起,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年度监测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力度。结合全区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提高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2018年,建成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适时制定政策法规。紧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进程,适时启动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规体系。出台我区农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政策。鼓励设区市出台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依据我区土壤污染特征及监管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探索编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广西建设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环境筛选值编制,建立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法制办、质监局,广西地矿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1.有序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18年,按照“边调查、边管控、边治理”的思路,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制定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全区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分类管控试点工作,选择基础较好的市县编制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管制方案,建立治理修复项目库,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实行控制污染输入,监视污染动态,优化生产管理;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实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积极进行修复;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实行综合整治、调整种植结构、消减污染危害,并进一步确认严格管控范围。2019年,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2020年,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广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粮食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强农用地日常环境管理。2018年,所有国家级产粮大县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启动产粮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到2020年,30%的产粮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8—2019年,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相关工作。2020年,全区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年度计划,各设区市建立相关项目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针对重度污染耕地,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实现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9%左右,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关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粮食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全面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规定,会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督促其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及信息系统录入等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全区所有设区市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2018年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018年,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并从2018年起由市级相关部门牵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2018年起,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实施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2018年起,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1.抓好河池市国家先行区建设。确保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2019年有效改善刁江污染状况,建成一批农用地分类管控、污染地块分用途治理修复、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矿山和河流整治、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初步形成一批示范工程。有序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工作。到2020年,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率不低于60%。到2020年,河池市土壤污染面积不增加、土壤环境质量不退化、土壤主要污染来源得到有效控制、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加快总结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经验,研究制定一批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在矿山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矿企业用地治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农用地环境监管相关管理配套制度,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为自治区和国家提供可借鉴的管理经验。(责任单位: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

2.开展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试点。批准设立柳州市为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制定自治区先行区建设方案。柳州市探索重点行业特征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到2020年,覆盖自治区先行区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形成一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技术、工程模式,成为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和示范区,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益补充。(责任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

(五)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工程。

1.全力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重金属污染、尾矿库和遗留场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逐一细化目标要求、整改措施和责任期限。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开展对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园区的重点污染企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减排项目的现场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环境整改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推进落实企业治污责任,督促和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完成首批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更新发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制定和实施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年度计划,组织对重点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2018年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设区市针对行政区域内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制定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推进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加快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加速推进“退城入园”。2020年,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制定设区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年度控制目标,严格涉重金属行业准入,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统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项目。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完善土壤项目库管理,有序引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的13个国家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完成崇左市大新铅锌矿区、藤县大黎铅锌矿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矿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可达锡矿区治理修复等重点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深入推进尾矿库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全区没有危库和险库,病库控制在50座以内。加大对历史遗留尾矿库的闭库治理和注销工作力度。持续开展全区尾矿库环境污染普查和尾矿库环境风险及周边土壤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完成全区在册579座尾矿库的采样、制样和分析。(牵头单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管控工程。

1.全面调查摸排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对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错误或弄虚作假的,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部门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清单;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的接收地;开展社会源废矿物油、铅酸蓄电池调查,重点掌握流向情况。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加强堆存场所环境监管,预防土壤污染,保障固体废弃物堆存环境安全。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制定“一点一策”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妥善处置,根据需要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持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大、危害大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行业,要求相关企业细化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转移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严格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审核,根据国家调整后的固体废物管理名录,严格把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审核,控制许可进口总量,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加强与企业沟通对接,引导企业自行减少许可申请数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开展我区固体废物地方立法工作,修订广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铅锌冶炼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指南》等地方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法制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严厉依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洋垃圾走私等违法行为。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督查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情况。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开展联合专项稽查,重点查处倒卖证件、倒卖货物、企业资质不符等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南宁海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活动。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完善联防联控,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球定位系统(GPS)信息、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活动。重点针对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及典型行业,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一追到底,切断非法转移利益链,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严厉查处走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制定广西贯彻落实国家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各类专项打私行动,加大海上和沿边非设关地打私工作力度,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严厉打击货运渠道藏匿、伪报、瞒报、倒证倒货等走私行为。对发现走私的洋垃圾,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牵头单位:南宁海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商务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商局,广西海事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提高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定期调度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推进辖区处置利用设施建设。重点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缺乏、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固体废物处置能力,重点保障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5.推进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率。规范国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产业发展,发挥梧州“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再生利用园区、柳州“无废城市”等重大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引领作用和回收利用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我区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转型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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