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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8-08-07 16: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绿色建筑节约能源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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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销售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二)绿色建筑措施和保护要求;

(三)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保修期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节能、节水、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供暖、通风、空调、供水、供气、照明等设备的分项能耗的监测系统运行正常,自动计量、记录完整;

(四)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和标识,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条 建筑装修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装配式构配件、非传统水源利用等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应当要求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能耗实行超限额加价和差别价格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建筑运行能耗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地区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按要求接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不具备能耗数据上传功能的,应当及时将能源消耗数据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三十条 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规划建设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编制雨水利用专项规划,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装配方式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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