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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18-08-07 16: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绿色建筑节约能源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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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预制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材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建筑材料,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的评价、推广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公告、绿色建材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运营绿色建筑,采用墙体保温技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建设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推进室内装修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九条 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者选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绿色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工业建筑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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