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卫政策正文

陕西省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9 16:07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计价量,指通过分配垃圾处理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所依据的核定垃圾处理量,即垃圾处理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处理的符合环保标准的垃圾量。

定价区域有两个以上垃圾处理经营者的,垃圾处理量等于各经营者处理量之和。

第三章 定价成本审核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相应科目。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14%、2.5%,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残值率按照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及构筑物: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按50年,砖混、砖木结构按30年,简易房及其他按8年;机械和运输设备按10年;办公设备、计算机按6年;其他固定资产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年限确定。经营者会计核算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本规定的,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分摊。

第二十一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5%。

第二十二条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二十三条管理费用按照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分别审核确定。其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规定核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垃圾处理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费用按照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分别审核确定。其中,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存在关联交易的,其关联交易的结果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中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余费用按照监审前一年度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核定。

第二十九条 计算单位定价成本的垃圾处理量按照监审时前一年度核定的垃圾处理量确定。

第四章 定价成本的归集和计算

第三十条 经营者存在多种业务的,对于业务未单独核算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垃圾处理经营费用。

(一)垃圾处理与其他业务期间费用共同核算的,按照垃圾处理业务收入占经营者营业收入比例分配、核定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摊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分配率

(二)垃圾处理与其他业务间的直接成本共同核算的,其中使用固定资产能明确划分的,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共用成本;人员能明确划分的,按照人员数量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共用成本。无法按照固定资产原值、人员数量合理分摊共用成本的,按照垃圾处理收入占收入之和比例等进行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摊直接成本=共用成本×分配率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垃圾处理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核定,其中补助专门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且对应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的,应当冲减垃圾处理总成本。

第三十二条 其他业务因从事垃圾处理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且与垃圾处理业务共同核算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冲减垃圾处理总成本。单独核算的,用其净收入冲减垃圾处理总成本。

第三十三条 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成本归属不同法人单位核算的,经营者应分别填报成本资料,成本调查机构审核汇总计入总成本。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定价总成本除以核定的垃圾处理量计算确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处理查看更多>生活垃圾处理查看更多>陕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