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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08-09 16:15来源:陕西省物价局关键词:城镇污水污水处理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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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4日。公众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jj.shaanxi.gov.cn/),进入首页“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29-63913703。

陕西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期间为监审时前三年。污水处理经营者会计核算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为监审期间;不满一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计价量

第八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

第九条 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将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和径流水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所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市政建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管网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条 污水处置成本,是指污水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污水处置环节职工薪酬、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污泥处置费、检验检测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主要成本项目要素费用内涵:

(一)职工薪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劳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等,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及建筑物、污水构筑物、管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自控设备、仪器仪表、车辆、办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其原值和规定折旧办法计提的费用。

(三)直接材料费,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等材料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所需动力的电、燃料及其他费用。

(五)修理费,是指维持污水处理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修理和日常维护的费用。

(六)检验检测费,是指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直接用于污水处理所需检验检测的费用。

(七)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泥按工艺设计要求干化脱水处理后进行运输、处置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费用外应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费用;

(二)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以及社会无偿捐赠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单位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关联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成本;

(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计价量,指通过分配污水处理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所依据的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或污水处理量。采用按用水对象计费方式的计价量为缴纳义务人用水量,包括:使用公共供水水量,使用自备水源水量,建设施工、基坑疏干排水水量;采用按实际处理量计费方式的计价量为污水处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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