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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印发 《石家庄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2018-08-10 08: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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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与权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立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在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体系。

——多措并举,提升能力。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新技术应用,推进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提升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能力。

——强化监管,严格惩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部门协作,推进联合惩戒,加大对相关责任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秸秆禁烧红外线监测点全覆盖,各县(市、区)入境河流、出境河流、重点湖库、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自动监测全覆盖,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危废管理实现全流程监管;构建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CO、O3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建设洨河、汪洋沟沿线河流水质应急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报警平台;建立固定污染源VOCs纳入管理指挥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纳入大数据平台。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有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备,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

1.强化领导责任。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反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县(市、区)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省环保厅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市委和市政府。

对地方党委、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将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内容纳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在省级或市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对发生或出现弄虚作假、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量化问责。

2.明确监管责任。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3.强化防范和惩治。重点防范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有关规定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切实加强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5.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执行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建设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财政、规划、国土、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站点选址和建设。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可比。

6.提高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权威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须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7.健全行政执法与监察、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等相关移送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报告、环保部门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8.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时,不得干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9.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按要求直传上报并公开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标注异常原因,将异常情况报送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0.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2.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3.强化社会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的《河北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

14.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纪委监委、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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