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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依据问题
可以发现,环境保护部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都是有依据的,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等。
而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时候仅仅依据某行动计划中或者某整治方案中的相应表述。这是不符合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必须要以环境保护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公告为准。
因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涉及到执行的时间、地域范围、执行的标准等问题,必须有详细的规定。特别针对现有企业,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哪些因子需要执行,提标改造的期限都需要慎重考虑。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已有相关规定,但是那仅仅是要求政府部门去做的事情,即政府部门据此发文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详细事宜,因此环境保护部2013年据此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03特别排放限值的标准值问题
特别排放限值,意味着比一般标准值要严格。而有些时候,这个标准值有太严格了,严格得有些不合逻辑。
如《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总铜为0.3mg/L,而地表水Ⅱ类水的标准限值为1.0mg/L。
这意味着,执行该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企业使用地表水Ⅱ类水,即使不经生产工序直接排出厂区,总铜也已经超标了。
类似的情况出现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苯胺类和六价铬,但是该标准暂缓实施了相关内容。
04 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后配套政策问题
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后,很多标准的颗粒物都较低,如水泥制造颗粒物限值为10mg/m3,属于低浓度颗粒物,应该采用《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而现实情况是,该标准2017年12月29日才发布。
此外,特别排放限值涉及到企业升级改造,留给企业提标的时间应该充足。更重要的是,针对污染物的提标应该有成熟的治理措施,让企业投入资金合理且可以完成。
比如VOCs,目前还没有一种特别成熟的治理措施,且VOCs也没有国标的分析方法。
还有些建设年代比较久远的企业,也许经改造也不能达标,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提标改造的条件。拿石化行业的现有企业为例。
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建设年代差异大,引进技术多种多样,生产同样产品的装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都有一定的差异。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可能污染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于分之几的偏差就造成不能稳定达标。老装置区在建设时预留的空间就较小,而且已经经过几次标准升级改造,很多没有补充装置建设的空间,全部拆除重建会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而且单位投资新增污染物减排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类企业何去何从需要政府进行引导。
此外,很多石油石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周期长,难以和企业维修周期相匹配,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可能会影响部分装置的正常运行,从而可能对该装置产品的下游用户造成影响[11]。
05 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意义
执行严格的标准,意味着资金的投入。“十二五期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包含二氧化硫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等8 类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需求约3500 亿元”。
巨额的投入,有时候需要政府的补贴。此国家发改委在2011 年11 月底增设脱硝电价和提高上网电价,帮助缓解电力行业的资金压力。
《证券日报》也曾报道:“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增加企业治污成本是必然的,脱硫、脱硝、脱汞装置的技改、运营都需要投入,企业环保费用的增加,或将由企业自负和国家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来分担。”盘雨宏如是认为。“不过,长期看,最终仍会是由消费者买单”[12]。
是的,要由消费者买单。但是,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调整产业结构是有推动作用的。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郝吉明认为,采取严控措施,在短期内可能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但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推动相关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主要针对区域性、流域性的污染问题。
比如环保部第1个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针对太湖流域;环保部2013年公告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都是针对城市群;津京冀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也是区域性联防联控。
因此,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来说,决定是否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一定要慎重、科学评估。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的时候,其中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规定了“地级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决定执行。
本人认为此举不妥,毕竟一个地级市的范围还是偏小,即使该市执行了特别排放限值,未必对该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会有多么明显的效果,因为大气是流动的,此举阻挡不了外来输入的污染。
因此,有权规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部门应该级省级以上,且需要考虑区域性、流域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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