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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18-08-10 10:02来源:浙江省环保厅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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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2018年我省要启动实施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为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工作,省环保厅联合省建设厅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18〕2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要求。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3方面内容。

(一)总体目标

明确自《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浙江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执行;推进现有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到2022年基本实现我省重点环境敏感区域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浙江标准》要求。

(二)工作要求

明确2018年度实施的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加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要求。二是分类执行。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10(12)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11月至次年3月控制要求)。对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12(15)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11月至次年3月控制要求)。三是分阶段推进。2018年实施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的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2020年底执行《浙江标准》。2022年底前,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省控断面、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汇水区域、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以及环境容量超载地区等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浙江标准》。

(三)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要素保障、强化源头管控、严格督查考核等四方面措施,强化工作保障。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延伸阅读:浙江:《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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