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内容提要:我国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目的是解决原排污费制度的各种弊端。但对于环境保护税能否达到该目的,以及如何进行征收管理,学界有热烈的讨论。本文主要研究环境保护税制度对比原排污费制度的改进及其征收管理,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 制度设计 征收管理
一、《 环境保护税法》对排污费制度问题的改进
(一) 排污费制度层级方面的问题及《环境保护税法》的改进
排污费制度层级不高、规定分散,且强制性不足,导致征缴不足。一方面,征收排污费的主要依据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各地方政府对排污收费标准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制度层级普遍较低,导致强制性不足。另一方面,排污费制度有其法律来源,而且法源比较分散。《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基本上都有关于对排污收费的规定。这种分散的立法规定常常带来执法上的困惑。
《环境保护税法》将分散的规定予以统一,提升了制度层级。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将分散在各项规章制度及法源中的规定予以整合归集,实现了法律依据的统一性,有利于提升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度。另一方面,“费改税”,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完成了从行政设定到税收法定的提升,解决了原排污费制度层级过低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意味着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可以适用税收征缴程序和强制手段,赋予了环境保护税强制性,大大提高了《环境保护税法》的威慑力。
(二)排污费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及《环境保护税法》的改进
1.缴费人界定不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缴费人界定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环境保护法》则界定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两者的界定明显不一样。而《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这一规定对缴费人的不同界定进行了统一。
2.征收标准过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对与治污成本的关系考虑得不够充分,征收标准过低,导致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企业可能付出的和政府已经付出的治污成本,结果是很多企业宁肯缴费也不治污,而政府治污不堪重负。《环境保护税法》追求从费到税的制度平移,基本上承袭了以前的征收标准。但其关于税目税率的规定更加科学。《环境保护税法》在既有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这一上限,只要不超过上限幅度,各省可以自行选择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标准。环境保护税的这种调整既考虑了地方的需求,又以法律形式对幅度予以明确,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3.优惠政策不明确。排污费制度优惠政策只有一项,即“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此规定比较模糊、优惠面偏窄。《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同时,《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相比排污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更加全面、规范、科学和明确,政策引导和鼓励作用更明显。
4.收入分成比例影响地方征收积极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284 号)规定排污费(含滞纳金)按中央和地方1∶9 的比例进行分成。而各省的具体分成政策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中央与地方两级分成,这种分成办法最为常见。
如《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 号)规定“中央、省属单位缴纳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缴入省国库;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排污费,10%缴入中央国库,90% 缴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国库“。再如《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 号)规定”10% 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90% 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同级金库。“二是中央与地方三级分成。如《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 号)规定”10% 作为中央预算收入,15% 作为省预算收入,75% 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再如《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4〕2107 号)规定”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划缴比例为:10% 上缴中央国库,40%缴入市级国库,50%缴入区(县)级国库。无论各级地方如何分成,中央均分成10%,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级地方征收排污费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以后,2017 年12 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 号),明确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对地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鼓励性政策指向非常明显。
5.征收管理规定不明确。一是排污费制度只明确了缴费的期限以及申请减缴、缓缴的条件及审批,而对于核定部门核定期限、征收部门如何征收、两部门如何协作等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成体系,不依据《税收征管法》,但对于执法程序、文书使用等没有明确规定,由各省级政府自行规定,一方面不利于统一执法,另一方面也为跨省污染执法带来难题。
《环境保护税法》比较引人注目的就是对征收管理的强调。《环境保护税法》共28 条,对于税收征管单列一章,且规定了11 个法条,法条数量上为各章最多,几乎赶上了前三章的法条数(总计13条)之和。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于征管方面的规定仅有7 条。相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于征收管理比较宏观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更加细致明确。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各税收要素,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期限、附送资料等,要素齐全。
二是强调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如《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说明理论和实践中都已经充分注意到部门协作的意义。三是征收管理遵循税收征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将环境保护税置于《税收征管法》的框架之下,在全国范围内予以统一,既有利于税务机关统一执法,解决跨省执法难题,又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在排污费制度下,征收机关对于经过催缴仍不缴纳的欠费单位,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环境保护税作为税收,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税收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能对纳税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
(三)排污费监督机制方面的问题及《环境保护税法》的改进
排污费制度下存在着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由于排污费缴纳数额多少取决于环保部门监控和核定数据,其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
同时,由于地方政府重视GDP 增长,可能将排污费作为招商投资的交换条件,从而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排污费征收无法取得实效。
费改税后,依据税收的征管模式,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环保部门协同配合。这将排污费的单部门核定转变为两部门负责,两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提升监督防腐的效果。同时,从“费”上升到“税”,税收法定的特性更能压制地方保护主义情绪,有利于环境保护税依法征收、制度落实。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提出针对2024年度重大课题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单位,研究题目涉及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共13项,分别是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研究、重点行业碳减排潜力分析与评价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政策研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国
4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4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课题委托研究征集公告》,共13个研究题目及要点。分别是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研究、重点行业碳减排潜力分析与评价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政策研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国际比较分析、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政策研究、
北控水务公布了2023年度业绩报告显示实现营收245.19亿元,净利润近19亿元。北控水务集团专注于水资源循环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旗舰企业,集产业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技术服务与资本运作为一体。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新宁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
据“清廉长沙”公众号消息,原宁乡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海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宁乡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日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张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鹏利
近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聚焦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谋划切实举措,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安全基础,扎实开展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动集中化解消除一批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安
据通城县纪委监委消息:通城县四级调研员、原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李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通城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聚焦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一批能力验证。创新推进涉碳类认证。推进快递、会展等行业绿色服务认证团体标准编制及认证试点。鼓励各区加大绿色低碳认证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在部分成熟行业和重点领域探索推进产品碳足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河南省地方标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铅、锌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规范环境保护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湖南省环境保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3月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23〕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
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开征求《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针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做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不同行业类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对应不同的计算单位(吨、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为方便纳税人进行计算,对《办法》中适用的纳税人类型和污染物类别进行如下分类: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详情如下: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
日前,湖北发布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详情如下: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2年第1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
在环境保护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当依托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协调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唯此才能实现环境法所宣导的预防原则、民主价值理念、环境公平理念与税法所追求的民主理念与税负公平理念的综合平衡,体现出税法对中国大陆环境保护的现实关切,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推动排污许可制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及各项法规制度的协同执法指明了作战的方向。本文在剖析排污许可制与环境保护税发展现状、面临的挑战基础上,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协同作战机制、建立核算复核机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变电站建在中心城区、居民密集区和中小学校区附近,变电站及其配套设备会给周边带来电磁污染,还会对周边居民产生心理上的压力。5月27日,全国人大代表冯雅琪在接受映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要解决变电站建设引发的邻近居民和小学生健康问题,减少由此引起的突发性
导读:为什么立法晚了二十年?被污染的土地如何修复?如何避免“镉大米”事件?为何十年全国普查一次?十八大之后,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今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召开,会议要求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2018年8月31日,《土壤污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百姓所盼所需所想加快立法步伐,立法数量增多,审议节奏加快。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多、内容之重要不同寻常。这次会议的37项议程中,法律案的审议占“半壁江山”,其中多项议程与公众关注的生
还有十几天,2018年将成为历史,我们将迎来崭新的2019年。新的一年,不少关乎国计民生的环保大事将发生,影响甚至“改变”你的生活。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
7月9日上午,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报告提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其中机动车污染和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正在成为一些地方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车辆监管、油品质
7月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依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我国结构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
万众期盼的治理水污染的环保大锤终于落下。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防法》),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据记者了解,这是《水防法》实行8年以来首次大规模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水防法》在老版本的基础上对防治水污染、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水污染防治法这一次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的原则,加强了生态保护的内容。同时,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强调了流域的联合防治
【编者按】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参与,为期一年,环保史上最大规模的国家层面行动启动。在环保治理方面,我国的环保立法也逐渐规范,对于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的立法正在加速。后期会有哪些具体政策出台?各个政策的制定目前达到何种阶段,请看小编一一梳理。此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并无专门的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