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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宁夏银川市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2018-08-17 10: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改造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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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银川印发《银川市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计划要求,2018年10月底前,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82个。涉及超低排放改造等项目。全文如下:

银川市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28号)和《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2018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安排》中的要求,结合银川市2018年环保工作部署,确保完成银川市201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依据《自治区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制订银川市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加快“美丽中国”、“美丽宁夏”建设,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坚持总量减排考核服从于环境质量考核,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管理减排,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突出重点、夯实责任,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双赢”,确保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任务要求。

二、控制指标和基期基数

(一)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二)基期基数。计划编制基期为2017年。为与国家考核相衔接,2018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以2015年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为基数。经原环保部最终认定,2015年银川市COD排放量4.401792万吨,氨氮排放量0.560601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7.359034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9.492379万吨。

三、2018年削减指标

(一)2018年度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按照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自治区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要求,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7721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14.3%;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5142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8.2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7369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22.0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7.9966万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削减15.76%。

(二)2018年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目标及任务分解。2018年,银川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详见附表1、2。2018年自治区将进一步严格落实总量减排考核服从于环境质量考核的原则,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地市、县(市)区,从严惩罚性追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各县(市)区应在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减排项目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减排计划,深挖减排潜力,找工程、找项目,将当年减排量分解落实到各个具体项目上,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四、重点项目

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8个,均为重点减排工程。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项目2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含扩建)项目5个,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新建项目1个,预计形成COD减排量0.4871万吨,氨氮减排量0.0493万吨。

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82个。其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41个,氮氧化物治理项目41个。预计形成二氧化硫减排量0.3718万吨,氮氧化物减排量0.3433万吨。

五、重点工作

(一)水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2016年-2018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28号)、《2018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中的要求,结合《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发〔2016〕102号)、《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银政办发〔2018〕54号),安排2018年水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如下:

1.在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基础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

一是加快推进减排工程建设。督促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尽快完成提标改造工程调试并验收,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二是加强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确保现有已经达到一级A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不断提升企业运行管理水平。三是加大考核力度,将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提高各县(市)区环境监管能力、提升排污企(事)业单位的运维水平的重要抓手。2018年,当年核定削减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项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予认定当年减排量;已认定削减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在日常督查、年底抽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运转不正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污的,根据超标时段相应扣减已经认定的减排量。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

2.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污泥处理处置。

督促宁夏嘉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深度脱水项目尽快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市辖三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平均达到80%以上,灵武市达到65%,永宁县、贺兰县达到50%以上。无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泥必须全部运入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填埋。禁止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或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或在其它地方非法堆放。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

3.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集中治理工业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一是在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基础上,配套完善集污管网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灵武市开工建设临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是制定全市工业园区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确保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三是将总量减排作为提升地方环境监管、提高企业治污能力的重要抓手。对于在日常督查、年底抽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污染物去除效率下降或运转不正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3倍的减排量。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

4.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

2018年,进一步核实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名单,做到应搬尽搬;对已完成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进行清单销号专项督查,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或搬迁任务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

5.强化非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加强黑臭水体整治。按要求对整治完成的黑臭水体开展公众评议,跟踪开展水质监测,达到长制久清。督促各县(市)区建立黑臭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巡查,配套完善集污管网,加强源头污染防控,确保水体黑臭问题不反弹。二是加大艾依河等水环境治理力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水质目标。对阅海、鸣翠湖等环境容量少、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湖库实施生态保护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湖泊流域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点源氮磷污染物实施排放控制。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二)大气污染总量减排重点工作。

1.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一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及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分解落实情况,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力争2018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二是实施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各县(市)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内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要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热电联产项目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所有燃煤供热锅炉。鼓励各县(市)区继续淘汰城市建成区外燃煤锅炉。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的燃煤锅炉,在2018年4月30日前拆除到位。2018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在5月底前淘汰。三是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散煤使用集中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是全面推动重点行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对现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能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及超低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实施除尘脱硫脱硝达标或提标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对石化行业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工段和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2018年,全市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排污单位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率均达到95%以上。二是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全覆盖。列入2017年治理计划但未完成改造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须全部完成改造(2018年计划拆除的可不改造,但须于4月底前完成拆除)。对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建成区外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达到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全部安装,2018年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2018年新建和新实施“煤改气”的天然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改造,达到锅炉排放氮氧化物相应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移动源污染防治。

一是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的,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禁止车辆上路行驶,且不予办理所有人其他车辆登记业务。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已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系统预警信息要及时进行查处。二是加强在用车污染治理。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规范机动车排污管理,通过联合执法、遥测、抽测等方式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的环境监管,倒逼高污染车辆淘汰。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三是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细化明确绕城行驶的重型车辆类型,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公安、环保、交通联合执法,定期抽检重卡尾气排放情况,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将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四是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准确掌握全市机动车检测、排放情况,及时公开超标车辆信息,全面提高机动车监管能力。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建设。五是做好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作。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局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六是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交通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一是加快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结合自治区及银川市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及时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修编工作,并依法同步开展修编规划环评工作,现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是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总量前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中相关环保准入要求,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实行倍减量置换。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相关要求。三是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完成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强化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排污监管提供依据。四是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在2017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散乱污”企业清单。2018年10月底前,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五是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西夏区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制定主城区重污染企业年度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减排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根据2018年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制定本辖区2018年减排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力量,形成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的工作机制。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实行企业主体实施责任,企业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落实相关部门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确保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集中财力,优化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整合住建、环保、水务、农牧、林业等涉水项目和资金,形成部门治污合力,建立污染防治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同时,通过申请建立环保产业子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渠道,保证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加强对减排项目的跟踪检查,实行预警通报制度,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定期通报各辖区减排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形势严峻的县(市)区及时予以预警通报。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工作机制,市环保局每年7月、12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减排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削减比例完成情况实施半年核查核算、年终考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坚决实行区域、行业和企业限批。强化减排考核,继续将污染减排目标和主要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2018年效能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各减排责任单位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个月辖区的所有减排台账报送工作,台账先提供纸质版,经审核无误后年底提供电子版。十五个已发排污许可证行业企业2018国家可能实施全口径核算,需认真梳理并提供:1)提供分行业的发证企业清单;2)提供发证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副本;3)提供发证企业的执行报告,主要为季报、半年报、年报;4)提供发证企业水、气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报告、各类执法数据、企业自测报告等。排污许可所有材料均只提供PDF电子版,按季度提交。

(四)依法信息公开,加强宣传教育。2018年起,自治区环保厅每年公布全区5个地级城市、14个县(市)区的水、大气环境状况及其排名。我市以自治区环保厅公布情况为基础,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减排工程须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实施环境质量一票否决。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曝光惩治力度,监督、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落实自治区环保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支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人民银行环保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和共享平台,结合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排污单位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作用,努力搭建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环保宣传教育平台,围绕环保工作亮点特点,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围绕舆论关注热点问题,积极做好正面引导,解疑释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积极推进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事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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