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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创新机制、健全法规,多措并举、综合防范,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这是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
山东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庆伟告诉记者,《方案》在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约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联合惩戒等5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明确了具体措施。要以落实《方案》为契机,坚持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在实施原有处罚措施的基础上,严肃约谈问责,对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健全机制压实责任 防范惩治不当干预
近年来,山东省开展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实行“谁考核、谁监测”,环境质量“上收一级”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的转让-经营(TO)模式。2013年,山东省率先对排污企业数据造假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山东省查处了全国首例排污企业数据造假入刑案件。据统计,山东省环保厅近年来共查处25起弄虚作假案件,行政拘留30余人,判处有期徒刑5人。
为防范和惩治不当干预,《方案》提出构建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约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干预留痕。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对发现的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山东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同时,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依纪依法严肃处分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监测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确保对不当干预行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相关人员要如实记录和保存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严厉惩处弄虚作假 严格规范监测行为
《方案》要求,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强化高新技术应用 加强联合监督管理
《方案》提出,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涵盖水、大气、土壤、生态、核与辐射、噪声、污染源、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要素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水、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化质量控制平台,完善全过程和远程质量控制能力,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
结合现有资源建设专项质量控制实验室、成立区域质量控制中心,提升对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委托第三方社会化公司承担质量控制检查工作并由省级负责对其监管。
《方案》强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实具体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事实,公安机关负责查实相关责任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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