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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最高将罚三万元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8-08-23 13:26来源:厦门日报作者:吴海奎关键词: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减量化餐厨垃圾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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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我市制定了《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曹国华、市法制局副局长贾国先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栏目,对《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源头管理>>

产生垃圾要申报 处置方式有两种

《办法》从源头管理入手,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等具体行为上提出要求。首先是申报义务。《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其次是规范投放。《办法》明确,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整洁;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处置餐厨垃圾:一是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处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且至少要在自行处理前10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市市政园林局备案,并建立工作台账;二是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收集,并签订收集运输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频次等内容。目前,大部分餐厨垃圾产生者都选择第二种处理方式。

中端收运>>

签订收运合同 按规定线路运输

《办法》对收运单位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如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的约定和市环卫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使用专门的收运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收运车辆整洁,不得泄漏、遗撒和倾倒;收运车辆安装装卸计量、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接受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按照规定路线在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等。

目前,各企业采用“公交化”的收运模式,有相对固定的收运线路、站点和到站时间,全市共投入餐厨收运车辆113部、建立收运线路60条、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近1700余家。

末端处理>>

设备运行要良好 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办法》对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也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及时接收餐厨垃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对处理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保持处理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接受市环卫部门的在线监管;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每月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处理餐厨垃圾的来源、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等。

全程监管>>

实行信用监管 违法将受重罚

《办法》规定,市主管部门、市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进行监管。据介绍,我市已于2017年5月建成“厦门市餐厨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工作人员在后台能看到餐厨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全过程。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卫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实行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予以曝光。

《办法》还明确了罚则。餐厨垃圾产生者若违反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收集的,又没有按规定自行处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据】

我市被列入全国第五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自2015年启动收运以来,全市已累计收运餐厨垃圾2.3万余车,约12.3万吨。截至2018年7月底,全市共投入餐厨收运车辆113部,发放餐厨桶9500余个,建立收集运输线路60条,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1700余家,日均餐厨垃圾收运量约256吨,提前达到了国家试点指标(日均192吨)。

【名词】

餐厨垃圾

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即“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统称为餐厨垃圾。家里的剩饭剩菜、下脚料等是厨余垃圾,不是餐厨垃圾。

原标题: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 最高将罚三万元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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