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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济宁印发《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我市大气环境执法力度,全面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围绕国家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对照各级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集中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立查立纠、注重实效,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一批典型案件,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对整改不到位问题进行问责,倒逼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巩固环保工作成果,履职尽责,以不断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环保执法常态长效、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群众环境权益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专项行动
1.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检查重点。
(1)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2017年以来国家、省、市各级督察、巡查和执法中发现的涉及“散乱污”问题进行执法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改情况,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到位。对关停取缔类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整改提升类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项治理设施是否达标;对“散乱污”企业集群,重点检查是否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
(2)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针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及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炭素生产、活性炭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石材加工、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小型制造加工涉气企业开展再排查、再执法,实施“动态清零”专项整治,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或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凡被执法检查发现新增或治理达不到要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上限处罚。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力量,紧紧围绕“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开展群防群治,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或转移异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执法整治专项行动
1.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检查重点。
(1)在全市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基础上,继续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执法排查,严防死灰复燃,淘汰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清洁化能源改造达标情况和厂区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地面硬化、扬尘防控等措施落实情况),对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严格问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执法专项行动
1.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检查重点。
(1)对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充分运用激光雷达热点网格技术,对相关企业污染源开展精准执法,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对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监管、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工业企业治污设施进行执法排查,重点检查脱硫、除尘、脱硝等治污设施是否健全,煤改气锅炉是否同步配套低氮改造、配备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对工业涂装、煤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纺织印染、铸造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查看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漏排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对砖瓦窑、石灰窑、玻璃陶瓷、水泥、焦化等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确保符合各项环保治理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执法整治专项行动
1.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检查重点。
(1)对机动车环监机构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环检机构排放检验过程是否违规操作、审核质量体系文件的适用性和时效性,审查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外检单、车辆拓号单、车辆环保检测报告单、净化装置查验照片等,复检车辆包含复检报告单等)、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替检、未悬挂号牌上线等违规情况,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检查数据联网监控及“黑匣子”是否正常运行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查看加油站是否按照要求安装三级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按照要求正常运行,对于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顶格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对油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检,保证全市国六标准柴汽油供应,不允许销售普通柴汽油。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柴汽油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开展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执法整治专项行动
1.执法范围:济宁市全域。
2.检查重点。
(1)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封闭式改造情况,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按照导则要求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手续齐全但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一律按照“依法处罚、停产整改、限期达标、规范运营”的要求进行整治,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煤炭局、市环保局,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梳理各自所承担的重点任务,立足“可核查、可量化、可操作”的工作机制,6月20日前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督查组,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法督查。市环保局牵头进行执法督导,各县(市、区)要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着力查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市、区)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市直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项督导,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将进行明察暗访,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将查处问题纳入乡镇网格,实施网格化监管,网格员对问题整改情况动态跟踪上报。
(三)及时报送信息。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导检查情况的协调、调度工作,建立查处问题“动态整改销号”制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任务,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执法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研究对策并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督查组、市直有关部门督导组每月1日16时前将上月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列查处情况梳理汇总后,及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将集中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报指挥部各位领导。
(四)严格督导问责。专项行动要敢于动真碰硬,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行动期间,对所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恶意违法排污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对拒不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断水断电;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对整治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市直部门一律严肃问责。
(五)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此次集中行动的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良好行动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跟踪报道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跟进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同时,对领导不重视,整改不力,影响全市大气污染工作成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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