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硝政策正文

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08-27 11:3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有色烟羽治理保卫战政策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着力调整能源结构,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突出传输通道城市和平原地区,科学合理布局,科学设定目标进度和改造数量,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太阳能、光热能、地热等取暖方式,实施太阳能取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坚定不移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气代煤”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地区“电代煤”电网升级改造,完善燃气管网、调峰设施建设。加强需求侧管理,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在清洁能源不能覆盖的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健全供应保障体系,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

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传输通道城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主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7.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全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有色烟羽治理超低排放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2020年10月底前,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8.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落地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从严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省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要求。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2018年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90%。加强散煤质量检验,2018年,全省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提高传输通道城市抽检频次,逐年提升抽检覆盖率,到2020年底,全省销售网点、燃用单位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散煤质量全面达标。(牵头部门:省工商局,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加快推进外电入冀工程建设,持续提高接受外送电量比例。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

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工业余热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19年,全省储气能力达到31.53万水立方,满足全年日均5天、采暖季日均3天用气需求。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

2018年,压减煤炭消费500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天然气气源干线对我省分输能力达到300亿立方米以上。(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打好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攻坚战。

11.优化道路货运结构。以推动货物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为重点,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比例较2017年增长40%。新、改、扩建涉及原材料及成品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等项目,原则上需规划铁路专用线,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钢铁、焦化、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到2020年达到50%以上。完善码头设施和集疏港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唐山港、黄骅港全面实行集疏港煤炭铁路运输。2020年采暖季前,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大力推进海铁联运,2018-2020年,分别完成多式联运集装箱班列17万、26万和50万标箱。加大绕城公路建设力度,促进重型载货汽车远端绕行,2018年优先安排“4+2”(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城市有关绕城道路规划建设,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2018-2020年,煤炭运输过境车辆通行运煤专用通道线路比例分别达到75%、80%和90%。(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12.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试点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提高港口、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点、执法点等,在国、省道省界口、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进省、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

2018年底前,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国家规定的各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分别安装6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定州、辛集市分别安装4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各市根据本地机动车监管重点,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到2020年,建成功能较完备的全省遥感监测网络。(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1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市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

2018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力争达到4.3万辆(标准车);2019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万辆(标准车),力争达到5.5万辆(标准车);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30万辆(标准车),建设充电站1970座、充电桩65625个;石家庄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港口集团、河北航空公司)

14.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确保在我省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深入推进入户抽查和路检路查,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严格监管定期检验机构,推进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确保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通过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更新淘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

15.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开展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1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完成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置换,全省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省公安厅)

17.加强船舶港口和靠港飞机排放治理。开展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严格实施船舶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船舶,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港口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进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顺利实施,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新建码头需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白洋淀区域2019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燃油船舶清洁化改造,新增船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10套港口岸电设施;到2019年,全省至少29个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0年,全面完成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目标,全省至少36个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港口大气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河北海事局、河北港口集团、河北航空公司、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着力调整用地结构,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8.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尾矿(矸石山)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

2018年,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对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19.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建筑)施工扬尘监管,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0.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复绿。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遮盖,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开展复绿控尘工程。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21.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大幅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2018-2019年,设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包括水洗和机扫)分别达到82%和83%,县级城市分别达到75%和80%;到2020年,设区城市和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85%以上。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构建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实行“以克论净”。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落实县、乡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基本无浮土。(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2018年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达到100%。(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2.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

2018年10月底前,全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到2019年,全省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3.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2018年底前,在平原地区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省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降低秸秆打捆离田成本,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8-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4.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2.3%、92.6%和93%以上。各设区城市全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各市、县至少建设一座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按照《河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失管失控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公安厅)

25.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有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26.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加快生态脆弱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进一步扩大生态空间。

2018-2020年,全省完成营造林1667万亩。其中,人工造林960万亩,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435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272万亩。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6%,重点区域森林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修复,森林生态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牵头部门:省林业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27.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自2018年8月起,每月对各县县城建成区进行降尘监测,实行考核排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延伸阅读:

附项目及验收标准 河北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新建(含搬迁)项目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超低排放查看更多>有色烟羽治理查看更多>保卫战政策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