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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8-09-07 10:27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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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5.4.3.1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保持不变。

5.4.3.2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4.3.3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参见附录A。

5.4.3.4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5.4.3.5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参见HJ76中附录B。

5.4.3.6系统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5.4.4辅助设备要求

5.4.4.1系统尾气排放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

5.4.4.2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系统尾气排放装置应能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累积甚至结冰,不会造成尾气排放管路堵塞和排气不畅,必要时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

气液分离装置等设施。

5.4.4.3系统应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反吹过程应对系统测量不会产生影响。

5.4.4.4系统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5.4.4.5系统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系统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5.4.5校准功能要求

5.4.5.1系统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校准。

5.4.5.2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系统,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

6性能指标

6.1实验室检测

6.1.1分析周期

系统分析周期:不超过2min(以丙烷检测)。

6.1.2检出限

系统的检出限:不超过0.8mg/m3(以丙烷检测,以碳计)。

6.1.3重复性

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不超过2%(以丙烷检测)。

6.1.4线性误差

线性误差: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检测)。

6.1.524h漂移

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以零气和丙烷检测)。

6.1.6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环境温度在(15~35)℃范围内变化,非甲烷总烃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程(以丙烷检测)。

6.1.7进样流量变化的影响

进样流量变化±10%,非甲烷总烃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检测)。

6.1.8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

供电电压变化±10%,非甲烷总烃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检测)。

6.1.9干扰成分的影响

氧对零点和量程点测量的影响: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检测)。

6.1.10响应因子

系统测量非甲烷总烃时其他VOCs组分相对丙烷的相对质量响应因子必须满足一定范围的要求,如表1所示。

6.1.11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装置,其转换效率应不低于95%。

6.1.12平行性

三台(套)系统测量同一标准样品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超过5%。

6.2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6.2.1分析周期

系统分析周期:不超过3min(以丙烷检测)。

6.2.224h漂移

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以零气和丙烷检测)。

6.2.3准确度

当参比方法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的平均值:

a)≤50mg/m3时,受检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绝对误差:<20mg/m3;

b)≥50mg/m3~<500mg/m3时,受检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40%;

c)≥500mg/m3时,受检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

7检测方法

7.1实验室检测

7.1.1一般要求

7.1.1.1至少抽取3套同型号系统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

7.1.1.2检测期间除进行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7.1.1.3如果因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有效。

7.1.1.4如果因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作废;检测期间,每台(套)系统故障次数≤2次。

7.1.1.5可设定任一周期,系统进行自动校准;检测期间,自动校准周期时间应设置为≥168h。

7.1.1.6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7.1.1.7本标准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以碳计的干质量浓度。

7.1.2标准物质要求

7.1.2.1标准气体:市售有证标准气体,不确定度≤2.0%。

7.1.2.2零点标准气体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05mg/m3(以碳计)。

7.1.2.3量程标准气体采用≥90%所选量程的丙烷标气或甲烷-丙烷混合标气。

7.1.2.4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的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1.0%以内。

7.1.3实验室检测方法

7.1.3.1分析周期

分析周期指NMHC-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秒表计时,连续3天共测量3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7.1.3.2检出限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低浓度丙烷标准气体(≤8mg/m3),稳定后记录7次测量值数据,计算读数的标准偏差,以3.143倍标准偏差表示检出限,采用公式(1)计算,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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