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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8-09-07 10:27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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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定期校验

固定污染源NMHC-CEMS投入使用后,定期校验须做到:

a)至少3个月做一次标定校验;标定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b)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6.2中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时,则须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NMHC-CEMS达到本标准6.2中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8.3.4比对监测

区县或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每年不定期的对NMHC-CEMS技术性能指标参照本标准7.2.2方法进行抽检,但抽检样品数量可相应减少,抽检流速、烟温、湿度数据不少于3对(指代表整个烟道断面的平均值),抽检非甲烷总烃数据不少于6对,抽检结果须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技术要求。

9检测项目

固定污染源废气NMHC-CEMS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项目见表3和表4。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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