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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2018-09-11 14: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专项资金补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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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项

㈠计划申请补助的企业提交补助申请材料时,经驻区环保局初审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㈡在补助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助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助金额。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其它市级资金补助。

㈢市环保局可根据项目评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监测、审计、调查核实、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市环保局要从严控制工作经费开支,加强内控管理。

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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