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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7 个别生产工艺单元对水质要求非常高但用水量较小,宜单独进行超净水处理(如反渗透脱盐),以达到超高用水水质要求。
6.9.3 回用水系统
6.9.3.1 回用水系统包括原水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和回用水循环供水系统。
6.9.3.2 回用水系统应设置原水池,回用水系统连续运行时,原水池的调节容积应按日处理水量的20%~30%计算;回用水系统间歇运行时,原水池的调节容积应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6.9.3.3 根据回用水质要求,回用水处理工艺可选用6.8的深度处理工艺并进一步结合超滤、超滤+反渗透除盐(或纳滤部分除盐)、超滤+电渗析除盐等工艺单元及其组合。
6.9.3.4 回用水系统工艺设计可参照GB 50335和GB 50336的相关规定。
6.9.3.5 回用水系统应设置清水储存池。清水储存池的调节容积应根据回用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及其逐时变化设计:回用水系统连续运行时,清水储存池的调节容积应按日处理水量的20%~30%计算;回用水系统间歇运行时,清水储存池的调节容积应按实际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6.10 污泥处理
6.10.1 污泥产生量可根据工艺条件计算,也可参照同类企业确定。
6.10.2 生化污泥产生量应根据废水水量、有机物浓度、污泥产率系数计算,物化污泥量根据废水水量、悬浮物浓度、药品投加量、污染物的去除率等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照GB 50013和GB 50014执行。
6.10.3 当缺乏资料时,常规情况可按以下数据估算污泥量:
a)采用活性污泥法时,产泥量可按0.4~0.6kgDS/(kgBOD 5 )设计,并按产泥量为废水处理量的1.5%~2.0%校核,污泥含水率99.3%~99.4%。
b)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时,产泥量可按0.2~0.4kgDS/(kgBOD 5 )设计,并按产泥量为废水处理量的1.0%~1.5%校核,污泥含水率99.3%~99.4%。
c)混凝沉淀处理在生物处理之后时,产泥量可按废水处理量的3%~5%设计计算;混凝沉淀处理在生物处理之前时,产泥量可按废水处理量的4%~6%设计计算,污泥含水率为99.4%~99.5%。
d)采用混凝气浮时,产泥量可按废水处理量的1%~2%设计,污泥含水率为98%~99%。
6.10.4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机械浓缩或气浮浓缩工艺。当采用重力浓缩时,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 20~40kg/(m 2 ·d),浓缩时间宜按16~24h设计,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应不大于98%。当采用机械浓缩时,应根据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同类企业运行数据经试验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10.5 污泥脱水前应根据污泥特性、脱水机械情况进行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性质和干污泥的处理方式选用,投加量通过实验或参照同类型污泥脱水的数据确定。
6.10.6 污泥脱水机类型应根据污泥性质、污泥产量、脱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脱水污泥含水率应满足处置要求。
6.10.7 应设置脱水污泥堆场。污泥堆场的大小按污泥产量、运输条件等确定。污泥堆场地面和四周应有防渗、防漏、防雨水等措施。
6.10.8 根据需要妥善选择脱水污泥干化设备,热源宜为蒸汽,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可降低至30%~40%。污泥干化设备应密闭保温,并具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泥干化冷凝水应排入综合废水调节池(或集水井)。
6.10.9 对污泥浓缩过程中产生的清液、脱水过程中产生的脱除水以及堆放产生的渗出液均应设置收集管线,回流至综合废水调节池(或集水井)。
6.10.10 污泥的最终处置主要包括综合利用、焚烧和填埋等途径,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污泥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6.11 二次污染防治
6.11.1 一般规定
6.11.1.1 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固体废物、噪声等二次污染物的防治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11.1.2 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存放材料、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不得露天堆放,污泥和废渣贮存场应进行防渗、防雨及防溢处理。
6.11.2 恶臭治理
6.11.2.1 集水池、调节池、厌氧水解酸化池、污泥储池、污泥脱水处理间等场所应设置臭气收集设备并集中进行除臭处理。
6.11.2.2 废水处理构筑物的臭气风量宜根据构筑物的种类、散发臭气的水面面积、臭气空间体积等因素综合确定;除臭系统宜与通风换气系统分开,难以分开时,对于人员需要经常进出的处理建(构)筑物,抽气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设计,当人员短时间进入且换气次数难以满足时,需要考虑人员进出时的临时强制通风措施。
6.11.2.3 废水厂臭气控制系统宜由臭气源加罩、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
6.11.2.4 除臭工艺宜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法相结合的组合技术,常用的除臭工艺包括吸附、吸收、化学氧化、生物洗涤或生物过滤等。在确保满足排放要求的情况下,也可采取喷洒植物液等缓解措施。
6.11.2.5 恶臭处理设施的气体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4554相关规定。
6.11.2.6 臭气处理装置的平面布置应尽可能靠近臭气风量较大的构筑物,装置数量根据臭气风量、臭气源位置、装置排放口与敏感设施位置、运行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当散发臭气构筑物布置分散时,可采用分区处理。
6.11.3 沼气利用
6.11.3.1 应根据厌氧反应器进水水质和沼气产气率确定沼气利用系统的规模。
6.11.3.2 宜根据沼气利用途径,对沼气进行脱硫和脱水的净化处理,并适量贮存,其净化和利用技术应符合NY/T 1220、HJ 2013中的相关规定。
6.11.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6.11.4.1 污泥的最终处置主要包括综合利用、焚烧和填埋等途径,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污泥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6.11.4.2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污泥和废吸附剂等固体废物应按照 GB 18597、GB 18598、HJ 2025等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其他污泥应按GB 18599的规定,根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妥善处置。
6.11.5 噪声污染防治
6.11.5.1 设备间应具有良好的隔声和消声设计,选用性能良好的声学材料进行防护。
6.11.5.2 机械设备的安装应考虑隔振、隔声、消声等噪声和振动控制措施。特大噪声发生源,如鼓风机和水泵等应专门配备消声装置。
6.12 事故与应急处理
6.12.1 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
6.12.2 因废水治理设施操作失误、非正常工况、停电等事故造成废水排放量和浓度异常时,应排入事故池。发生火灾事故时的排放废水应排入事故池。
6.12.3 事故池有效容积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 4h 排放的废水量。
6.12.4 事故池内应设置提升泵,在生产恢复正常或废水处理设施排除故障后,应将事故排放废水均匀排入综合废水处理工程的调节池中。
6.12.5 事故池宜设置混合装置和排泥设施。
6.12.6 事故池宜设置液位控制和报警装置。
7 主要工艺设备与材料
7.1 风机
7.1.1 风机的供风量和风压应考虑如下因素:
a)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
b) 废水氨氮浓度;
c)当废水水温较高时应进行温度系数修正;
d)空气密度和含氧量应根据当地大气压进行修正;
e)当废水中还原性物质较多且曝气时间较长时,应考虑附加需氧量;
f)采用罗茨风机时,应根据气态方程式计算风量影响系数,一般可按罗茨风机进口风量的80%考虑;
g)采用微孔曝气设备等,应考虑产品性能中氧利用系数,一般宜取低值;
h)风压应根据风机特性、风管损失、空气扩散装置的阻力、曝气水深(指扩散装置至液面距离)等计算确定;
i)当采用离心风机时应考虑室外气温与标准温度(20℃)引起离心风机风压损失(一般每升高1℃,风压损失20mmH 2 O柱),离心风机工作点不得接近风机的喘振区,宜设风量调节装置。由于风机风量分级的限制,选用风机额定风量不得小于经修正后供氧量的95%。
7.1.2 选用风机时,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a)单级高速曝气离心鼓风机应符合HJ/T 278的规定。
b)罗茨鼓风机应符合HJ/T 251的规定。
7.1.3 工作鼓风机台数在三台或三台以下时,应设一台备用风机;工作鼓风机台数在四台或四台以上时,应至少设两台备用风机,备用鼓风机应设计配备的最大机组考虑。
7.2 曝气设备
7.2.1 应选用氧利用系数高、混合效果好、质量可靠、阻力损失小、容易安装维修的产品。
7.2.2 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a)机械表面曝气机应符合HJ/T 247的规定。
b)中、微孔曝气器应符合HJ/T 252的规定。
c)转刷曝气装置应符合HJ/T 259的规定。
d)鼓风式潜水曝气机应符合HJ/T 260的规定。
e)射流曝气器应符合HJ/T 263的规定。
f)转盘曝气装置应符合HJ/T 280的规定。
g)散流式曝气器应符合HJ/T 281的规定。
7.3 格栅
7.3.1 旋转式细格栅应符合HJ/T 250的规定。
7.3.2 格栅除污机应符合HJ/T 262的规定。
7.4 脱水机
7.4.1 污泥脱水用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应符合HJ/T 283的规定。
7.4.2 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榨过滤机应符合HJ/T 242的规定。
7.4.3 污泥浓缩带式脱水一体机应符合HJ/T 335的规定。
7.5 加药设备
7.5.1 加药设备应符合HJ/T 369的规定。
7.6 泵
7.6.1 应根据所提升污水的流量、性质和所需扬程来选择污水泵的型号和台数。
7.6.2 泵站的总提升能力,应按进水管的最大时污水量设计,并应满足最大充满度时的流量要求。
7.6.3 应尽量选择相同类型(最多不超过2种型号)和口径的水泵,以便维修,但还需满足低流量时的需求。
7.6.4 潜水排污泵应符合HJ/T 336的规定。
7.6.5 应按照GB 50014的规定设置备用泵。
7.7 填料
7.7.1 悬挂式填料应符合HJ/T 245的规定。
7.7.2 悬浮填料应符合HJ/T 246的规定。
7.8 其他设备、材料其他机械、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8 工艺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检测
8.1.1 应根据处理工艺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检测化验、药品计量的仪器、仪表,对废水治理工程主要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对重点控制指标实现在线检测和监测。
8.1.2 用于为废水治理工程实现闭环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数据的在线监测装置,其监测点分别设在受控单元内或进、出口处,采样频次和监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
8.1.3 厌氧生物处理单元(或水解酸化处理单元)宜检测废水进出口的pH值、温度、氧化还原电位(ORP)、氨氮、COD以及反应器内的碱度、污泥性状和污泥浓度等指标;好氧生物处理单元宜检测废水进出口的pH值、温度、氨氮、总氮、总磷、COD以及反应器内的溶解氧、污泥性状和污泥浓度等指标。
8.1.4 废水流量、溶解氧、pH值、温度、水位、氧化还原电位(ORP)以及COD等指标宜实现在线监测。
8.1.5 在线监测装置的采样点、采样频次、检测项目、运行方式和数据传输应符合HJ/T 91、HJ/T 92、HJ/T 212、HJ/T 355等标准的规定。
8.1.6 现场检测仪表宜具备防腐、防爆、抗渗漏、防结垢、自清洗等功能。
8.1.7 仪表设计的其他要求可参照CECS 162等标准的规定。
8.2 过程控制
8.2.1 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要求选择合适的控制方式,确定参数控制要求。
8.2.2 小型染整废水治理工程可采用现场手动控制为主的控制方式,对其中的污水提升单元宜采用自动控制;对于处理规模为5000m 3 /d以上的大中型废水治理工程,宜设置中控室,采用集中管理监视或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按要求配备完善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装置。
8.2.3 废水处理站应根据工艺要求,在调节池、应急水池、污泥浓缩池、清水池等水池设置液位控制仪,并满足自动及手动控制泵启停的要求。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建筑与结构
9.1.1 厂房建筑设计、防腐、采光和结构应符合GB 50033、GB 50037、GB 50046等标准的规定。
9.1.2 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9.1.3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经收集后返回调节池进入处理工艺系统。
9.1.4 开放式地下构筑物、地上构筑物均应设置护栏,栏杆高度不宜小于1.2m,且应设置挡脚板。
9.2 电气
9.2.1 废水处理工程电气专业的技术要求应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一致,工作电源的引接和操作室设置应与生产过程统筹考虑,高、低电压等级及用电中性接地方式应与生产设备一致。
9.2.2 独立处理厂(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染整厂内处理厂(站)供电等级,应与生产车间相等。
9.2.3 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GB 7251、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055和GB 50057 等标准的规定。
9.2.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应符合GB 50194 的规定。
9.3 空调与暖通
9.3.1 废水治理工程建筑物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GB 50019、GB 50243等标准的规定。
9.3.2 废水治理工程采暖系统设计应与生产系统统一规划,热源宜由厂区供热系统提供。
9.3.3 地下构筑物应有通风设施。
9.3.4 各类建(构)筑物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a)易造成有害气体聚集的建(构)筑物应优先采用局部通风措施,并设置全室通风设施;
b)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如加药间、污泥脱水间和化验室等)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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